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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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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答主提到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适用《规定》。实际上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是指“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而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是经省级政府的金融办批准成立的。金融办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个机构。从这个角度讲,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对外展开业务应遵守《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要求。
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5特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这里的“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属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最后,最高法院王林清大法官2015年10月25日在湖南长沙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深度解读时的发言稿也明确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对外发放贷款,应属于民间借贷。”相关的观点也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52-55页。
综上,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放贷的业务属于民间借贷。,在此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率、违约金等最高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每年24%的标准。
我是崔律,欢迎关注。
法海一粟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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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贷公司的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确定,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息政策。
3,但是,小贷公司的利息标准超过民间借贷利息标准的,建议当事人提高警惕。因为小贷公司生存的定间在于利息高于银行而低于民间借款。
一家之说,供参考。
别怕我伤心99623011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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