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代偿追偿中,逾期利息可追偿至何时?代偿债权受让人有权收受让后的逾期利息否? - 诺米粒 - 2024最新贷款口子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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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的代偿追偿中,逾期利息可追偿至何时?代偿债权受让人有权收受让后的逾期利息否?

1、担保公司的代偿追偿中,逾期利息可追偿至何时?有说非银行类债权人的逾期利息只能要求支付至起诉日,是这样么?拜求相关文件。
另,法院支持此种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无上限要求比如25%或四倍同期利息?

2、代偿债权受让人有权收受让后的逾期利息否?有说,公司类代偿债权受让人,经营范围无权借贷的,受让债权后至受清偿前的逾期利息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是这样么?类似于受让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的债权人的权利限制?

3、为避免受让债权损失逾期利息,可在胜诉后进行债权转让?那为何资产管理公司多打包处理不良?

时间紧任务急,自己也在搜法条案例,还请诸大神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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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个人观点,追偿权不应超出主债权范围。具体到逾期利息上,比较稳妥的是以实际代偿金额为限(即计算至代偿之日)。

所谓代偿,是指因被担保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由担保人代为履行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了对于被担保人的追偿权。

对于追偿权的性质,有两种说法,一说认为追偿权是担保人履行责任之后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权利自代偿之日起在代偿范围内转移给代偿人,台湾民法典直接持该观点;另外一种说法是认为追偿权并非原债权的直接让渡,而是原债权消灭同时成立的新债权。

关于追偿权,我国的法律规定较为疏陋,仅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43条等四个条文有所涉及。并且,上述条文来看,唯一涉及追偿权范围的,仅有担保法43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目前法律对于追偿权的态度,很遗憾的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即消灭原债权后成立的新债权,因此持的是一种补偿原则,即仅填平该新债权(也即实际代偿金额)。应该说,这种规定是有失公平的,毕竟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需要支出的不仅是主债权,还有利息损失、费用损失等,不予保护的话会严重打击担保人主动履行担保责任的积极性。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认识到,仅保护主债权范围内的追偿权的弊端,因此担保人要求追偿利息、费用支出的话,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一般都能支持,但这种支持严格来说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也难免不同的承办法官有不用的观点,因此个人认为,诉讼请求以实际代偿金额为限是比较稳妥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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