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央行拟规定「网络支付每天限额 5000 元」、「支付宝不能跨行转账」?
7月31日晚间消息,央行刚刚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显示
你从支付宝每日支付不超过5000,但是从银行快捷支付却没有这个限制。
千万不要搞错这个重点,你买手机买电脑,只要卡里有钱一次还是能搞定的。
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第十六条第三款)
- 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 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
- 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第二十八条)
你从支付宝每日支付不超过5000,但是从银行快捷支付却没有这个限制。
千万不要搞错这个重点,你买手机买电脑,只要卡里有钱一次还是能搞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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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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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这事儿翻译过来就是央行不要脸,没有第二种解释。
打从前两年开始,国有银行们日子就越来越难过,本来银行不开放,外资和私有进不来,进来也被中国特色玩儿的死去活来,利率不搞市场化,国有银行尤其是四大行稳稳的吸血利息差,你以为工商银行一年上千亿利润怎么来的?
这些国有大行是国家开的钱庄,店大欺客,态度不好,没创新,存款利息低,贷款利息高还不是你想贷就能贷的到,这种机构放在金融市场发达,开放国家里面早就死个十万八千次了,在中国你就拿他无可奈何,就是靠着垄断,靠着政策保护大赚特赚。银行口的腐败也是各种层出不穷,分行行长做资金掮客简直太容易了,7%的利息拿来,转手民间借贷或者过桥贷款,2分利就是年化24%,一年什么也不干就是17%的净利润,100万就是17万,1000万就170万,1个亿就是……
扯远了,为什么说这些?就是要说这块肉有多肥(还特么用你说),但只能姓赵的吃,你觉得你有本事吃,你吃相更好,不好意思,拍死你。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确实是颠覆性的改变,便捷程度极大提升,而且整合老百姓散户,积少成多,开始有本事跟银行讨价还价。你一个人钱5万10万的存银行,一年就给你3%,爱存不存,不存滚蛋。但是你十万个人,每个人5万十万凑一起,就能跟银行要4%-5%甚至更高,一样保本保息,这十几个亿资金2%的利息差,就是从银行嘴里面扣肉。所以这宝那宝的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什么的一出现,就是等于市场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老百姓很高兴,银行很生气。咱们国家向来是这样,绝对不能容忍老百姓抱团,跟政府和国企讨价还价,这绝对不行。政治方面不行,经济金融方面也不行!一年前我就说,这东西搞大了,绝对被一巴掌拍死,没理由,没商量,不解释。
奈何这东西太好了,互联网理财产品,从银行已经吸收了上万亿的散户存款了。再加上P2P理财,网贷平台,电子支付等等,新科技带来的金融市场改革冲击太严重,真在市场上凭本事较量,传统银行,国有大行绝对完败,怎么办?走老路,召唤亲妈,靠行政手段搞死你。
怎么搞死你,提高门槛呗,不管是发牌照,还是提高门槛,限定每日进出帐户上限,增加开户难度,增加操作上身份验证难度,怎么着都好,反正不让你过好日子,不让你把技术的优势便捷安全,体现出来。美其名曰“增加安全性”,谁都知道你葫芦里装的是什么~哔~
我大概看了一下相关条款,比较有意思的几条如下
(一)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以及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但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二)对于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且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翻译过来就是说:我要开个手机支付,要么面对面开户(你搞笑啊?)……要是不能面对面开户,必须通过5种“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交叉验证,否则不能使用全部功能……让我算算:手机实名,身份证,信用卡……还差俩是啥,我拿我房产证你认不?我输入我出生证明你连网了么?我输入我开房记录行不?
这玩意儿就跟准岳母跟你说你得全款北京二环买套房,半年之内考上公务员不然你就别想娶我姑娘一样:不想嫁你就直说嘛,不要玩儿我好不好……
还有这个: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提供转账服务的,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应当要求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支付账户向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的除外。
什么叫“提供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 我转帐给乙方,你还要我给你看合同?我口头协议怎么办?我每个付款结算点还得单独开个证明?
说白了,不就是不想让人用支付转帐么,不就是逼我转帐非得走银行么,不就是想赚我转帐手续费么,用的着这么费尽阴我么?
再看央妈是怎么洗地的:
问:人民银行对支付账户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限额管理,是否会影响客户的体验并难以满足客户的支付需求?
答: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分析,2014年,61.3%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即《办法》规定的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即《办法》规定的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9.7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10万元。
听上去好有道理啊:因为绝大多数的人不超过10万元,所以我们限定上限是十万元?
可是绝大多数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也不超过一个数啊,你怎么不把银行存款也设个上限呢。
还有很多,我就懒得一条条说了。
一句话,人家就是这个态度:我看你们挣钱了,这钱原本是我挣,现在你做的比我好,比我方便,收费还比我低,把我客户抢走了,所以我要搞死你。
之前有朋友搞个主题酒店,生意不错,后来消防的隔三差五过来安检,老说不合格,必须停业整改,折腾了一年半开开关关终于黄了,后来才明白是抢了对门某个太子的生意,不好意思,为了老百姓的“安全”,我们必须严格检查,敦促整改。
这次央妈说是为了金融安全,你信不?哦对了,妈不是你叫的。
顾扯淡 白米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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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逛淘宝的时候不能像现在这样把钱全放支付宝里了,必须大部分钱存银行才能买大额东西,本意就是逼用户把钱存银行。
所以这主要是针对余额宝之类的业务。
大概意思就是你们都把钱放余额宝吃利息,银行赚少了,我们现在要改变这种局面,那就出个意见稿探探口风,反对的人多就把5000限额改成1万或2万,他们就会欢呼反转,大头必须存银行就好。
还有一个转账的问题到底如何,辟谣里面没提,估计是不好意思明说我就是要收异地转账的手续费,现在有人不管金额多少都敢免费,我后续的尊享业务怎么展开?不搞他搞谁。
另外国企不要一天到晚光说人家不安全,支付宝被盗至少马云还承诺赔偿用户,银行卡被盗刷几个新闻有说银行赔储户钱的。。。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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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证书 (alipay.exe这种)
2,电子签名 (网银软件/挂件)
3,一次性密码(短信验证码)
4,静态密码 (123456)
5,生理特征 (指纹,或者其他黑科技)
在网络支付时,凡
1/2有一项,再 + 任意其他项 = 无上限;
3+4,4+5,3+5,3+4+5 = 5000元/日上限;
只有一项 = 1000元/日上限。
(上限只对应支付宝余额和微信钱包里的那部分,银行卡走支付宝支付的不计入)
这规定一看就是冲着手机来的。因为1和2通常需要在电脑上操作,生活中我们大部分出门的时候不会想到要带上银盾之类的东西,这等于单给手机支付设置了每日5000元的上限。
但事实上,在指纹识别已经相当成熟的今天,3+4+5的搭配已经完全足够用以验证使用者为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个人认为,保护用户的安全性是应该的,但5000元的日限额过低。
匿名用户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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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的是支付牌照,支付牌照,支付牌照,不是银行牌照。
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干着放高利贷的活儿是不行的,就算是在美帝也不行的.
这是常识...这是常识...这是常识...这是常识...
顾剑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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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金融创新不变,但是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会被干掉。
下面是昨天看到文件的反应:
控制用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支付的限额,用银行卡的支付限制不在这里。
把银联卖了,堵上了第三方支付干银行的活不受银行级别监管的路,第三方支付也就别囤积那么多钱了。
如果结合这文件的其他规定看,账户身份认证也是限制的要求之一,这部分就是反洗钱的作用了。
然后是结论的解释:
有人说这次打击了互联网金融,是的,不过我觉得互联网金融这一刀挨的不冤。能发展到现在这个规模是因为国家在这方面放松了金融管制,为的是打破企业融资渠道只有银行的单一模式,然而放松的结果是融资渠道没创新,影子银行高利贷从地下转到明处,p2p各种跑路只能被称为非法集资,稍微有点想象空间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在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来了个年化18%,最后场外配资和击穿监管搞出一次漂亮的股灾收尾,再不加强管理就不定出什么了,说到底,没达到当初放松监管的初衷。
然而这次发文并没有一刀砍死整个互联网金融,只是打击了p2p,二维码并没有提,预计对创新依然是鼓励的,前提是真的搞出点央妈想要的东西。不想要的?就和这次一样砍死啊。
央行的思路一直都没有变
做什么级别的金融就受到什么级别的监管
金融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能自己只管赚钱
嗯,其实就是四个字,稳定,发展。
金融乃国之重器
稳定压倒一切
请正确理解这两句话
8.2更新
有人还是没看懂,再补两句
从股灾之后监管角度来看,非实名配资击穿监管,p2p资金流入,这次的监管条文仔细看背后都有这两件事的影子,第三方支付打击点在于黑箱数据无法验证准确性和控制资金量过大,p2p直接要求银行监管。金融监管放松了太久,这次只能说是风险爆发后报复性回调。从央行角度,放松是为了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现在目的没达到,还出了风险,不是由于现在是经济下行期绝对不会下手这么轻。
互联网提高效率效果很好,却不分好坏,飞机运人和运炸弹效率都比汽车高,然而之前大部分人只看到了正面的效果。现在金融体制有各种问题,确实需要改革和提高效率促进服务实体经济,但不是矫枉过正。
重复一句
金融乃国之重器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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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得不说央行的公关艺术有了质的进步。新规文本一出台,连专门跑央行的记者都大呼看不懂,忙着查了一晚上电子签名、电子证书在PC端和移动端的普及情况。有些媒体为了抢时效,提炼标题为“网购支付限额5000”;央行马上在第二天休息日加班以答记者问的方式放风说:我们可没说支付限额5000元哦,我们说的是余额支付限5000,更多的部分还可以从银行账户划转支付。这下连本来反感央行新规的人都看不下去了,说媒体太不专业啦见风就是雨啦等等;至于一些本来就亲央行的意见领袖(其名字还被列入了官方允许采访的少数名单),就更是“啥都不懂”“傻逼专家”地破口大骂了。
通过对这么一个次要问题的放风、争议、辟谣,央行成功污名化了冲在前头的质疑媒体,让新规中最主要的不合理之处逃避过第一轮的质疑。那些感慨“互联网企业利用舆论优势冲击监管”的银行界人士看清楚了,央妈在舆论操控上老到得很,更何况它还掌握了让媒体闭嘴的强权(仅仅周日一天即有多家媒体网站的投票、讨论专题被撤下),这个权力可是任何媒体和民营企业都不具备的。
那么央行新规最不合理的地方在哪里呢?淼叔在仔细读了新规五十七条之后正要下笔,突然想起冲在第一线质疑央行的那些媒体同行的悲惨下场,又特意在半夜拨通了一位银行朋友的电话。她告诉淼叔,金融监管首重“风险管理”,与创新、便捷比起来,安全始终具有最高的优先级。她最后问的一句话击中了关键:中国现在有多少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淼叔上网一查,270家!这里面有一些以发行预付费卡为业、多次被媒体质疑的,有银联、北京银联、宁波银联这样子孙共聚一堂的,还有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这种拿着几亿沉淀资金不知在干啥、退个卡难于上青天的的国有企业。
还好没有骤然下笔质疑!不然不管你指责哪条管理过严过苛,央行及其亲近媒体都可以从这270家里找出一个确实发生的事故案例,无辜地亮出来告诉大众:这是真实的案例啊,第三方支付行业乱象渐显啊!再不监管要出大事啊!然后淼叔也要被“官方指定采访对象”大骂无知傻逼了。
所以,为了稳妥起见防被反咬,淼叔也开宗明义地说一句:这篇文章的出发点,就是基于蚂蚁金服、腾讯金融、百度金融、京东金融这几家互联网金融巨头的产品;他们推出的产品在过去十年来,不仅弥补了传统银行事难办、收费乱、服务差、门槛高的弊端,而且发明了余额宝、微信红包、京东白条等利国利民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它们均在美国、香港等公开透明的资本市场上市(或拥有在此上市的大股东),体量巨大,财务数字透明。央行将它们与一些不知名的第三方机构混在一起用同样的标准进行监管,本身即是不平之事。以下论述,均基于上述几个大型互联网公司的产品、服务,不为央行颁发牌照的其他200多家机构背书。
额外多说一句,这个央行新规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在8月28日前,作为普通用户的你,还有机会提出自己的不满和建议。虽然央行惜字如金地为意见反馈渠道仅仅提供了一个电子邮箱和一个实体收件地址,但有总比没有好,以下反对意见,为了方便大家使用,淼叔也按照小标题、原文、不合理之处、建议更改的格式分条排版反对意见,读者们可以挑选您赞同的一条或者几条,直接拷贝后发送到央行的邮件地址paymentcard@pbc.gov.cn,标题用“我反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如下内容”诸如此类的即可。
苛刻限制账户条件,不合理!
开个第三方支付账户,就要求你出具至少三个“身份验证独立外部渠道”;独立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个政府部门或商业机构仅能算一个渠道,所以身份证和护照不能算两个证件哦,因为都是由公安部门提供的。不过呢,据接近央行的记者表示,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倒是可以算独立渠道,也就是说一张工行卡加一张建行卡加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开个第三方支付账户了。
但这种账户其实也没啥用,不能买理财产品、不能转账,只能买买东西,在互联网金融消费大行其道的今天,等于开历史倒车。假如想获得这些功能,你得有五个独立渠道来证明身份——最常见的可能就是一张身份证加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的银行卡(你说你想通过工商、教育、税务部门的资料去验证?请问你知道到哪儿去开纳税证明和工商资料吗?开了后如何通过网络传输并且让开户机构认可呢?)。
所以搞笑的一幕出现了,央行要求第三方支付必须对现有用户补办认证手续,否则半年后要降级用户;支付宝3亿实名用户、微信支付2亿用户,这5亿用户都走一遍央行要求的认证的话,除了身份证渠道,需要有20亿张银行卡来作为“独立渠道”;考虑到一般人通常都是一到两张银行卡,光履行央行身份验证这一条,就会新增10到15亿银行卡的需求。央妈,到底是亲妈。
即使在银行开户,也不是个个都像央妈要求这么严苛的。香港某些大银行开户,要求提供的不过是身份证件加地址证明,其他的资料由银行购买或构建的内部数据库验证。而在大陆,与电商企业结合的支付账户通过历次购买记录早就能掌握用户住址,通过日常上线、手机号等记录也可以交叉比对出用户住址与身份。央行仍然削足适履地设置5个独立渠道的门槛,无疑是增大了全社会的成本。
更改建议:用身份证、手机号、一张银行卡验证后开通全功能支付账户比较合理。
低下额度限制,不合理!
第十五条说的是,200元以上的非固定定期消费,除了支付密码之外,你还得通过银行的身份和交易验证,这些方式从手机短信到恶心的网银页面不一而足。例如,你要发个微信红包,得先像上文说的一样准备一个身份证四张银行卡开户;即使开户了,假如一个红包超过200元,你也得先跳到网银界面输入卡号、密码、验证码,或者输入手机验证码,才能发出这个红包(中间跳转来跳转去微信的红包界面还在么?央妈才不管你)。
有了这第十五条,你也应该知道,部分媒体对第二十八条“支付上限5000元”的解读其实也不是完全失实。如果你要买一部iPhone,从前是直接下单付款完事儿,央行新规后,这6000元里5000元余额仍然很顺畅,剩下那1000又要跳到恶心的银行网银(电脑上的话某些银行要求必须是IE浏览器哦,MAC党哭去吧),才能完成。这种被强行打断的支付体验,说是“上限5000”并不离谱。
更改建议:消费额度由第三方支付与用户自行制定,或第三方支付方根据用户信用、历史消费等数据自行制定。
限制金融创新尝试,不合理!
如果这条生效,那蚂蚁花呗、京东白条这样的金融创新产品就死掉了,余额宝也离死不远了。像蚂蚁、京东、腾讯这样拥有大量客户数据的公司,根据客户信用适当进行借贷、分期等金融创新,合情合理,风险控制条件目前看也具备,央行实在不放心可以要求对这部分数据进行监管,一刀切掉不觉得太粗暴了吗?不仅造成了民众的不便,还对基于互联网数据的风控模型完善、借贷产品设计等创新工程设置了极大障碍,别说互联网+了,除都除得不亦乐乎。
更搞笑的是,当年余额宝风头正劲时,四大国有银行同时降低了支付宝的快捷支付额度,从两万到5000元;那时候不见央妈出来吭一声,现在却急急忙忙地要求“支付机构不得对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转账业务设置限额。”
谁的央妈?一目了然。
更改建议:第三方机构进行金融创新时,应该随时接受央行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并应要求提供数据监测接口以供监管部门评估效果。
写到这里,篇幅已经太长,谁让央妈的五十八条槽点如此丰富呢。可以看出,央行规避风险的基本思路,一是限制,二是将一些数据监督、验证的工作,强制第三方支付提交给银行进行把关。但在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大型第三方支付的数据已经具有了不同于银行的特征,强行要求它们去适应银行的标准,既限制创新,又有裁判员与运动员同场竞技之嫌。央行拿出的这个监管新规,往客气里说,也是一种“惰政”。
对于一些其他疑问,淼叔将视需要另行撰文补充。也欢迎你添加微信公众号“山寨发布会”并在后台留言,一起来探讨央妈与第三方支付的未来。
凯多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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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涉及普通大众的金融业务,都受到严格管制,因为出事的话影响老百姓生活。这点美国欧洲也一样,而且比我们严。所以别政府出个什么政策都说是在逼你移民,政府之间的差距没那么大。
2.管肯定要管,但用限额管是懒政。这个就像汽车单双号政策一样。央行双手一摊,我也没更好的办法,就这招了,U CAN U UP。我自己的确也想不出更好的招,但不妨碍我骂骂政府发泄一下。
3.大额支付验证肯定变麻烦了,但实际操作起来肯定不会像前面一些高票答案说的那么费事,这个交叉验证不可能像政府要你证明我妈是我妈那么麻烦。别小瞧支付行业的适应能力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且,大额交易身份认证就该更严格,小额交易方便更重要,大额交易安全更重要。
4.这事是利好商业银行,但跟银行找央妈告状真没关系。央妈对银行的管制比这要严格的多,而且央行也从来对银行盈利没兴趣,它关注的永远是金融体系别出风险,安全,安全,还是安全。
5.个人从来不敢在支付平台停留大额资金,使用支付宝、微信交易直接关联银行卡交易。这种交易此次基本不受影响,超200元可能要多一道短信验证之类。在这类平台停留大额资金,在目前的网络环境来看,很冒险。如果有人接触过网络金融安全,就知道用个简单密码验证做大额交易有多不靠谱。
接下来是转载的干货。声明:下面这篇文章是迄今为止看到的最内行的说法了,讲的很透,很给力。 这种问题别让单纯猜测或表示愤慨的答案占据最高点了。又不是情感类话题。正儿八经了解点干货才是正道。
转载链接:江南愤青:第三方支付意见稿伤害了谁?
匿名用户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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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悲哀的发现,如果这个措施成功了,我居然无法按我的意愿支配支付宝的余额,大概法律以后可以规定,个人财产归法律保护,但我们不保护你的支配权。
所谓保护资金安全,5000元我还可以接受,20万的总额度超出我的理解范畴,不去想着提高自己的反风险技术,反而去限制用户的正当使用,李博士辛苦提出金融创新,结果连支付宝异地转银行卡这样的创新都扼杀,不过是政府部门又一个一刀切的懒政,既是选手,又是裁判,血淋淋的利益相关,再一次证明在中国只要有权有势,脸皮不要又如何,你在网上骂骂还能撕下来不成?
政府部门最大的问题之一,在于一群只会玩政治的政客,管理着需要专业技术的部门。归根结底,只是政客思维作怪,一边顶着为民着想的民意谋政绩,一边偷偷给自己的孩子谋利益,至于屁民真正的利益,谁care,领导满意有业绩,屁民不满我高升走人关我屁事。
打字的时候我一直想问央行有什么权利
无故限制我对个人财产的支配,有什么权利查看我的学历信息,越发觉得选票的可贵,如果动了利益部门的奶硌,无论自干五,带路党,管你姓赵不姓赵,都是一直被强奸,从无法阻止。
有部分人觉得这个是为了金融安全,说第三方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但是解决这个,最佳方案难道不是把支付宝等纳入监管,只是这样支付宝等可能变成银行的直接对手,央妈不会同意而已吧?
何晔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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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是三方支付需要洗牌,但是支付宝和微信之类不会有大的变化,因为马云和腾讯都已经有了自己的银行牌照,这份意见稿对他们而言其实是无关痛痒的。但是剩下的几十家没有大腿的只打算趁着风飞起来的支付机构,要么卖身抱上银行大腿,要么就真的只做小额支付的中介。
现在该行业颇有野蛮生长的趋势,银行做什么他也做什么,肯定要改。
不能说他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他没说必须要走银联吧,这就已经把亲儿子卖了。银联才是被马云抢走蛋糕的那个人。银行和马云是共生关系。
其次他规定了存在支付机构的钱不是存款,不属于支付机构,意味着支付机构不能挪用这笔款项,这也是不错的规定。但是我觉得还应再细化下。
实名认证和限额支付均是反洗钱的基本要求。这有什么好吐槽的。央行的职责就是追踪钱的流动,识别洗钱。能让你几万亿在外面自由流动无法追踪吗?
但是支付宝之类并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不是支付宝在支付而是网商银行在支付。而网商银行会满足银监会的监管要求,自然满足反洗钱的要求。
至今认为一实行就这个不能那个不能的朋友请自动跳到最下面。
吐槽监管的同学,你们有没有想过各种宝,各种p2p是一个细思恐极的行业。
以支付宝举个例子,万一支付宝倒闭,你在支付宝里面的钱到底是什么钱?支付宝不是银行,它不是存款。支付宝没有以你的户头三方托管,所以它不是信托。把它看做预付费,那怎么保证这笔钱没有被偷偷挪用,怎么保证清偿顺序。
完全没有保障,这个行业的监管单位,看起来只有是央行。而央行和银监管的最多的,还是传统银行渠道的支付结算。你会发现连个规定也没有。
所以不要觉得监管不好,看看泛亚的日金宝,地雷遍地。你现在觉得这个不可能那个不可能,你专家你什么都不怕,什么协议也不看,但是出了事又跑到政府去维权,让政府替你还钱,到时候又变成我一家庭妇女什么也不知道什么风险意识也没有。
现在央妈告诉你这不是存款,他不会替倒闭的第三方机构垫付。你跑到公司注册地政府去维权也没用,因为谁审批谁监管,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找谁。但是然并卵,到时候肯定还是会跑哪个倒霉的部门去维权的。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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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意见稿伤害了谁?
第三方支付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去年争论就很大,今天这个版本跟去年版本比较,其实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没有太大的偏差,相比还略微宽松了,例如对二维码支付等一些创新性支付都没有纳入管理之内,确切说也留了很大的空间,去年争论除了限额异常激烈之外,还有就是二维码支付,今年在这个上留了口子,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是去年有进入支付账户就不得回提四个字,今年可以同名本人卡无限额划转,这些都是更温和和符合实际的做法。
但是即使如此,今天还是引来了普天盖地的争论,这种争论,其实我大概看了下,99%的媒体解读,包括所谓专家解读,都基本没有靠谱的,我感觉主要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支付业务虽然大家都涉及到过,但是太过于基础了,所以反倒显得相对小众,而且这个世界上往往越是基础性的东西,反倒会专业性会更强,没有长年从事过支付清算业务的人,压根无法理解里面的很多问题,光账户体系四个字估计要讲明白,可能就需要写上牛津字典这么厚的一本书了,所以,并不是一般的学者,随便上网看些段子就能弄明白的东西,更别谈深刻理解了。
我自己一直觉得,没有基础事实的理解正确,就不可能有评论的基础,也就不可能有讨论利弊对错的任何可能性,所以,讨论问题本身就要回归到业务本身来看,这才是有价值的,否则到最后就是一堆人骂来骂去,到最后谁都不知道扯的是什么,所以,我在这里就我自己对这个办法的理解,做个我个人的解读,正确与否我也不知道。当时抛砖引玉吧。
一、五千额度怎么够用?这个问题根本不存在!
第一个想跟大家弄明白的问题,就是五千额度怎么够用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真的很扯淡,大多数人都被那些啥都不懂的新闻媒体人士给忽悠了。在谈这个问题前,我们要先弄明白三个基础条件。
第一个是,该管理办的所谓限额的前提是用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的时候才有的限额。
第二个是,如果支付账户的余额支付的时候,如果采用了高安全级别的办法,类似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就不受限额约定,任意金额都可以。
第三才是支付账户余额里,没有高安全级别验证的情况下,才是五千。
(这里还有个规定就是对于一些小额场景支付的情况下,如果支付机构无条件承担全额赔付责任,且单日累计不超过一千,可以不验证要素,直接支付,)
这三个关系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不要单独拿出来说一条,也就是说只有是你用了你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里的支付账户里余额去消费的时候才会受到这个限制,并非是说你用任何移动支付都会受到限制,简单点说吧,你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时候,只要不是用里面的余额进行支付,是不会收到任何限制的,事实上,除了支付宝里的余额宝,谁没事会在这两个公司里放那么多的钱呢?而且从操作角度考虑,使用微信的零钱包支付跟使用银行卡通过微信支付的便捷性是没有任何区别的,都是直接输入密码,根本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老百姓压根不用去想五千够不够用的问题,因为压根不存在这个问题。
这里可能很多人没有弄明白,为什么就要把余额支付给限制了,其实这里就是本次管理办法最核心的一点了,我晚上发朋友圈说了,整个第三方支付监管办法,其实就两个重点,这两个重点其实都是非常直接的指向限制余额这个核心点:
这两个重点是,第一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第二不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
其实,这两个如果都可以做了,第三方支付就不是支付公司了,而是标准的银行了,那也就是不如直接申请银行牌照得了,没有必要做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做个简单的比喻就是类似搬运工,就是把不同个人在A银行的钱搬家到B银行的账户上,全球这么多年来看,支付就是一个帮助资金在不同银行体系里划转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钱的,而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后,市场出现了两个很明显的模式,性质就开始分化了。
一个模式就是A通过第三方账户直接从A的银行扣款,然后转到了B在银行户头上,资金虽然通过了第三方账户但是最终是没有停留在第三方账户的,即使有,时间也非常的短暂。从头到尾都在银行的监控之下。国外的PAYPAL其实就是这个模式。
还有一种模式其实就是A在银行的钱,先充值到了A在第三方的账户里,第三方账户会给A一个虚拟账户,你在这个账户里可以消费、买东西,可以转账,可以充值,可以买理财产品,这个万能账户其实就是这次监管办法的核心中的核心,这个就是这次文件里最重要的字眼:支付账户,千万弄清楚,这个才叫支付账户。我们的监管目的是限制这个支付账户的资金使用限额,而不会限制第一种交易模式。
很多人在这个账户里会有一些资金的时候,前面说了可以消费交易转账买理财等等,他就如同构建了一个自我的生态圈了,在众多交易包括转账过程中,A直接一个指令就把钱转给了B在第三方的账户里,无论是基于消费还是转账,看上去实现了账户的划转,实际上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只是账户做了个分配而已,第三方支付在银行里的资金,其实是没有任何变化的,他只是自己调整下数字,把A资金降低,把B资金增加,然后A或者B需要的时候,在决定是否提取到银行户头上,如果A、B都不进行提现到银行的时候,这个钱就一直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上了。那么问题就出现了,第三方支付到底是什么身份呢?这个钱到底算不算存款呢?
理论上第三方支付公司是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的,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时候,明确规定是基于支付技术,而不是基于资金归集的,所以这个钱理论上只是客户临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在银行的账户上,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虽然最终是在银行里,但是实际反应的逻辑是,A在第三方支付账户有钱,第三方支付在银行里有钱,银行里显示的客户名字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并非是客户A,那么就意味着A其实对于银行里的钱是没有支配权力的,支配的实际权利都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身上,所以A的钱安全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有信用。如果第三方支付挪用资金,最终出现倒闭等情况的话,那么A就彻底损失了资金,那么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是一个支付技术公司而是一个吸收存款公司了,其实,在国外有个专有名词叫,类存款金融机构。他们其实有着极为严格的监管条例的,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其实是除了备付金以外,并没有太多的实质监管,不是不想管,而是因为的确定位很模糊也很尴尬,存款行为不属于支付行为,理论上是银监局的监管范畴,央行只能管支付行为。
这里可以在次强调下,什么叫账户,其实本质上来看,账户在金融范畴,其实只有开设在银行体系内才称之为账户,因为里面的钱你切实可以动用,按照你的指令进行有效支配,这个是所有制度运行的核心基础,强实名的重用性也是在这里,账户监管的第一原则是知道你是谁,然后确认了你的身份,你就可以使用这个账户了,除了银行以外,事实上是没有制度可以约束一家非银行机构的账户资金可以被你有效使用的,哪怕给你开设的账户真的有钱,你也无法保障这个钱一定可以被你支配使用。
所以,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的支付账户里的钱看上去是你的钱,每天告诉你有多少钱,事实上那都不是能被法律授权保护的,这个在这次监管办法里特别强调了这个钱,不是存款,只是商业预付卡中的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信用,一旦支付机构出现问题,将可能出现损失,所以,支付账户上的那些钱只是看着像你的钱,并不是意味真的可以你被控制,第三方支付公司真拿了钱乱用,你也毫无办法,别觉得这不可能,事实上国内支付公司出问题的已经不少了。不少支付公司就是利用大量客户不提现到银行所形成的时间差,沉淀出大量的资金,进行他用,一旦出现点问题风险就很大,央行这次主要监管的目的就是不希望大量的人,把钱充值到第三方支付上,然后形成庞大的资金沉淀最终出现极大的问题,所以采用了限额的管理办法,迫使这个钱离开支付账户。
所以所谓的5000也好,10万也好,20万也好,都是指的是这个支付账户里的使用限额,并不是说你不能移动支付了,你完全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绑你的银行卡直接使用,压根不会影响,也不会增加复杂难度,因为余额的形成本身就是需要捆绑银行卡的,事实上,绝大部分的客户在这个监管方案里并不会受到什么波动影响,很多人说无法网购了,无法买东西,那都是扯淡,你只是无法在你的第三方账户里停留太多的钱而已。
这里面针对支付账户还做了两类区分,一类就是经过了强实名认证的,可以是综合性支付账户,一类是非强实名认证,是消费性支付账户,确切说区别不大,前者可以余额理财,也可以转账,而后者只能消费,转帐只能给本人。
讲到这里,第一个不允许支付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大家应该都明白了,本质是保证客户资金最终还是能在银行体系内,确保资金安全,很多人问,难道银行就不出问题了,这里要区分一个点是银行出问题至少还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但是支付机构出问题是不受保护的,他只是个商业信用,你自己去追支付机构去。
二、为什么不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
第二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实现体系内的转账,这个其实也不是不让转,事实上从央行角度来看,一年转账额度20万,基本上应该能符合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了,从央行指导意见里,明确规定了所谓的第三方支付立足分散、小额需求,一定金额以上转账直接绑卡交易就可以了,并没有增加太多的繁琐难度,所以,体系内转账对于个人的影响其实是有限的,这个方案真正打掉的是那些第三方账户利用体系内转账的便捷方便,变相使自己成为了一个清算机构的行为了。
这种行为其实牵涉的层面比较多,最大的问题我个人感觉其实是两个,一个是让资金脱离了银行的监控,使得资金进入了一个相对不是那么透明的匣子里,就非常容易形成很多可能的灰色地带,反洗钱、反恐怖都是非常严峻且极为严格的法律法规,国际上都在资金的实名制要求很高,第三方支付的转账毕竟是弱实名制,他是通过跟银行进行多层信息交易验证实现的,这种弱实名制的存在很难确保资金的走向能被有效监控,出现洗钱的概率是很高的。
反洗钱法如果关注下,大家就会发现国内目前还算是比较宽松的,在国际上这个法律极为严格,汇丰就因为涉及反洗钱,一次性被罚款几十亿美金,通过大量的非实名账户进行来回交叉交易,最终把在一个脱离银行体系内的黑匣子里完成,这种事情,必然是不可持续的,也不可能被容忍,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如此。
其实国外的同类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鼻祖,PAYPAL的转账也是一样受到很多限制,在支付转账领域,一般都会被要求在银行体系里实现,至少所有数据交易要再银行可被查询,甚至在国外的第三方账户,都不被允许拥有客户资料信息,只是简单完成通道要求,而国内其实刚好相反,国内的情况是,银行不知道交易情况,不知道客户信息,全部都是第三方主导完成,这种银行无法对转账交易进行清晰了解的情况,必然不可持续,也不符合各个国家对金融监管的基础性要求。另外,还有就是庞大的转账资金不再银行体系内实现,但是切实交易又在社会中存在的情况,最终使得货币周转速度会产生很大的减缓,从而给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也带来极大的难题。所以体系内的支付余额转账交易被打掉,从我个人感觉,其实也是迟早而必然的事情。
三、到底谁受伤了?
第二我们来谈谈,到底谁受伤了,这个问题才是关键点,我前面只是说,绝大部分专家都在扯淡五千不够用的事情,是扯淡玩呢,因为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这个监管意见的影响其实是很小的,基本感觉不到,唯一影响大点,就是带有余额管理功能的一些产品,但是基本上也不会影响太大,例如余额宝的交易完成,我感觉实质性影响有,但是通过阿里网商银行的设立,以及机构对接直联的方式,应该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影响。所以,这个方案在大面上的影响其实是不大的,至少在普通民众层面基本可以说是无影响,那么到底谁受伤了呢?
最受伤的一定是第三方支付,许多第三方公司雄心勃勃想建立独立账户的思路收到极大的挑战,其实是挺悲情的,第三方支付是极为讲究场景应用的商业模式,在两家独大的支付世界里,其他支付公司好不容易可能找到一条可能性很大的出路,结果迎来了这个监管方案,具体也不知道如何评论了,我对支付的理解,在很多年前的几篇文章里,也都写了,我本来就不是很认同支付这个行业本身有什么太大的出息,具体还是去看文章吧,这里就不落井下石了。
这里到是想重点强调的其实是第二个很大的受伤者其实是P2P,目前来看,这个方案对P2P的影响还是很大的,虽然监管层很尽力的想规避这个问题,但是事实上现实看来难度很大,我们先看原先的P2P的第三方支付的商业应用,本质其实是大量的支付公司通过制度设计,为P2P构建了一个托管账户系统,大量投资人的钱进入到这个托管账户,然后每个人都拥有了一个虚拟账户,对于P2P公司而言,这个托管账户也是一个虚拟账户,募集满了以后,第三方支付按照P2P公司的指令把资金打入到指定的借款方公司里去。
这个概念里,其实如果理解不偏差的话,P2P公司可能就无法开设这个托管账户了,虽然可以给投资人一个虚拟账户了,但是个人的虚拟账户一年的累计投资额度最多是不能超过20万的,所以,事实上投资的行为就必须得改成第三方支付通过绑卡的方式直接扣减个人银行里的钱到先到P2P在第三方支付的一个临时归集账户,然后再募集期满之后,必须一笔头划转到借款方在银行里开设的托管账户或者监管账户,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为了通道型支付了。从而意味着过去P2P业内通行的第三方托管的模式就意味着不再可行了。
这里很明显的结果,先说坏的说的话,坏的结果就是原先通过第三方支付构建虚拟账户的方式是可以让大量投资人的钱进入到虚拟账户里,然后在需要用的时候提现,而在虚拟账户里进行划转、交易、消费的时候,其实都是支付公司自己内部交易的,这种不涉及银行的网关交易的内部清算方式,成本会很低,但是这个文件出台意味着,支付公司内部的清算行为就被明确压制了,使得一个投资人累计超过20万以上就必须过银行网关交易,这个时候,成本就会变得很高,举例就是过去一个人投资一千万,只要充值一次以后,在支付账户里余额就是一千万,只要不提现到银行卡,那么支付清算成本就会很低,现在的话,因为最高只能20万,意味着超过20万以上部分的投资赎回,都必须过银行,从而产生很大的支付费用。这个问题会极大的增加业务成本。
那么这里就可以解答很多人以前的困惑,为什么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成本以及信用卡还款为什么经常能及时到账,比银行服务还好,事实上这里就是涉及到了一个不是很公平的竞争,第三方支付通过直联每家银行的方式,使得他自己成为了变相的清算机构,A银行转账到B银行,其实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无非也还是内部自己记账的问题,成本很低,且相对方便简单,而银行之间交易则是必须通过央行统一的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大额、小额都有收费规则和标准,同时还有受到一些清算中心的交易时间限制,所以,反倒障碍较多,不如第三方支付更为便捷方便,甚至很多银行反向都去借第三方支付来完成跨行交易,变相也加剧了第三方支付清算内部化的过程。
如果理论上说好的话,就是从投资人保护角度来看,由于这个方案打掉了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最终第三方支付只能开设一个临时归集账户,在资金募集完毕以后,就需要直接打款到银行,银行在根据相应的监管或者托管协议,把资金发放到具体借款人的账户里,使得P2P平台的流程至少理论上更为规范,也进一步降低了平台触碰资金的可能性,对于投资人保护是的确加强了,其实这个监管方案,跟央行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很大程度上是一脉相承的,在那个文件里提出了P2P要求银行托管,所以也为这次征求意见稿打掉第三方支付的支付账户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只是从实际角度看,我个人的顾虑在于两个,第一个是银行到底有多大的决心来进行P2P的托管,第二个就是托管的成本到底有多高,现实的情况,我感觉两个都不太乐观。所以,也是这个方案目前可能会受到的阻力最大的对方,并不容易解决,方案的落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是否能及时跟进,如果银行还是跟以前一样慢悠悠的无所谓,那么这个方案可能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反之,就会很快落地。
总的来说,就上述情况来看,这个方案对P2P的平台影响应该有利有弊,关键取决怎么看,一方面屏蔽和淘汰了大部分实力不够的公司,为市场有序竞争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另外一方面弊端就是银行的话语权增加,对于带有很大程度上同业竞争的对手而言,这一定不是很好的事情,另外由于银行的相对较慢的效率,审慎的经营方式,都会大大减缓P2P的业务效率。P2P今年会迎来很大的洗牌期。
四、我个人一些建议
从我个人感觉来看,这次暴跌以后,整个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实比较明显的趋向严格,这其实不是坏事,我2013年在温州演讲时有一段话,我前段时间给翻了出来,我说:
“要重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更大的风险不确定性,扶持互联网金融也好,重视互联网金融也罢,都不能忽视风险,我们温州应该是吃了苦头,过去一直自豪金融为全国先,现在可能有点郁闷,金融本身是把双刃剑,好的时候,可以极大促进经济发展,不好的时候,反倒会拉经济下水,跟经济的关系也是互为因果,最好是匹配发展,过快,过慢都不好事情。
金融机构的本质其实是扩杠杆,到最后都是玩人家的钱,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性,金融确切的说是没有回头路的,到死才知道那条腿是自己的。所以,金融并不是效率越高越好,美国次贷危机都在反思,便捷高效的金融体系一定是好事情么?不一定,越便捷的方式,带来的风险扩散就越大,体系规模就越容易起来,从而产生更大的冲击。互联网某个意义讲,核心还是提高效率,所以,要考虑这个效率的使用要契合经济的发展,否则互联网本身也会是一把双刃剑。一个节点的风险,通过互联网会极快的容易传播开来,带来更大的不稳定性,所以,必须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另外,互联网的本质是更开放,更包容,反过来说也更激进,讲究速度更快,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有句话,就是唯快不破,什么都讲究快,不考虑未来,做了再说,规模快速起来再说,这个确切说,不是好事情。尤其在金融。
金融骨子里是保守的,讲究的是稳定和平衡,快不如慢,谁活下下去,才是王道,两者在思想上差异极大,目前互联网情绪高涨的背后,其实是缺乏了对风险的敬畏,我们要深思,不要拔苗助长,只看到好的,不看到坏的。
另外,从全球范围来看,被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的几个模式,都是在一定的管制边界内发展的,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监管定义,如果温州要发展互联网金融,我感觉考虑到风险滞后等因素,还是有必要可以考虑先出台一定的行业标准,然后在这个标准的前提下,多快好省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代价会更低,千万别盲目发展。”
过去几年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一直在让子弹飞一会的状态中进行,而金融的逐利性又最终迫使大量的从业者更多的在于如何野蛮生长,而非真的践行所谓的普惠金融,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并不等于普惠金融,我们过去都没有关注到这点,以为搞互联网金融就是普惠金融,就是扶持小微企业,其实结果来看,效果也不是很明显,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普惠金融是个系统工程,是需要多系统,多部门,多层次配套的综合性学术命题,单一的不加以约束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必然是不可能走到普惠金融领域上去的。
我一直说,这个世界没有所谓的灵丹妙药,也没有一招鲜,需要脚踏实地的,在一定框架体系内均衡发展,协同发展,那么有效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这次的监管意见,我个人感觉其实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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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第一名的答案,解读有些片面。说央妈是为了保护银行利益,我觉得是央妈对的,保护银行的利益是必须的事情,银行是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保护银行的总体稳定是每个国家安全的底线,你能想象银行倒闭全都支付宝了?现在第三方支付成了披着支付皮的银行,脱离了当初发放牌照的初衷,互联网支付的牌照是一种通道型支付,而通道型支付,意味着支付机构只能做支付结算的通道,也就是帮用户实现银行资金的转移,而不是截流。
这个支付办法的核心其实在于两点,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资金必须进银行的账户,第二是不允许第三方支付进行体系内转账,从而让支付公司回归到通道本身,不要成为一个存款公司。所以,上限五千之类的解读是错误的。通过技术直联银行卡支付并没有上限。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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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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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互联网的和搞金融的永远说不到一起去。搞金融的觉得搞互联网的根本不懂风险,无知者无畏;搞互联网的觉得搞金融的僵化保守没落,既得利益者,互相都觉得对方是傻逼
匿名用户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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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懂为什么这种提高安全性的举措要被喷。上周短信保管箱事件这么快就忘了??
匿名用户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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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有答案说会影响到“大众创业”“互联网+”,然后又有人拿这句话说事,自以为在给反对者们打脸:
然而,这事无可避免会造成用户的不方便,不是你说对你没影响就了事的。你说每天5k够了,好,卖电脑,化妆品,奢侈品甚至网购汽车的店家分分钟哭晕在厕所。
所谓“数字证书和电子验证”,目前基本只能在PC端加装证书,且何谓“电子验证”语焉不详。
支付宝大概一两年前已经对纯粹在网页上支付有限制,必须配合手机宝令,反过来手机就仅需要6位密码。这当然让人很没有安全感。
所以,如果“数字证书和电子验证”可以顺利来到手机端,我也是资磁的,那这个规定也就可以减低一部分影响了。不能逼着大家都用回PC(还是Windows PC)。但在支付平台此类更新获得批准之前,大额交易还是得走银行卡。
关键是,“电子验证”是什么鬼?是必须要手机安装银联的什么客户端吗?还是怎样?
预计部分网店会改为拍4999一个的“虚拟货物”来规避付款,比如说一台价值12000的电脑,需要分3次付款,拍两个4999,再拍对应这个电脑型号的宝贝,标价2002,以这样的方式付款。而因为分天,所以拿第一个4999当定金。用户大概晚2天拿到货……╮(╯▽╰)╭
此外,一年20万的限额主要打击的是互联网金融,最典型的就是P2P。在一些中小城市P2P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的壳,运作方法和当年令人倾家荡产的非法集资如出一辙,为了避免你我一样的人成为所谓“高学历受害者”,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之前,也只好一禁了之了。
不过,希望央妈养那么多经济学家不是吃闲饭的,能早点摸清一个健康的互联网金融运行机制,然后替代现在的懒政。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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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体验来看,确实这些条条框框很麻烦。可是作为央行,不是仅仅服务于个人客户,而是必须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来看。
OK,确实这个规则很扯淡,但是如果你不证明你是你,如果出了问题,谁来担责任?举个很基层的例子,有客户为小孩办业务,需要带小孩的户口本,但是户口本上,户主是爷爷,客户在户口本上的关系是子,小孩是孙子。这个时候,是不能办理的。有人会发怒会吵,会闹,说这时银行故意找茬。可是确实不能证明,客户就是小孩的监护人啊,因为如果客户有个兄弟,这个小孩是兄弟家的,兄弟恰好又把户口转走了,那么这个小孩的监护人应该是客户兄弟吧?如果这时候银行没有审核,这个客户拿着兄弟小孩的卡啊什么的去作案,最后谁倒霉?银行和客户兄弟一起倒霉吧?
同理,这个新规定很扯淡,严重影响客户体验。可是有几个答主是在银行做过反洗钱报告的?走第三方通道是无法被反洗钱监管的。也就是说,很多来历不明的黑钱可以再毫无监管的情况下被转走,而且一点痕迹都没有。
顺便再解释一下前面说的,为何快捷支付可以,因为快捷支付的资金的路径是可以查到的,是有迹可循并接入反洗钱系统的,同样银行网银也是这样。而所有的第三方路径是无法通过反洗钱系统的,成为了监管外的场所,特别是不加金额限制的第三方支付,简直是黑钱的天堂。
最后再说一下,其实吧,个人的储蓄存款真的对银行的影响没有大家想得那么大,就连个人服务最到位的招行,个人存款其实还不到25%(数据来源于内部交流,若有干货立刻修改),对应的收入也没有那么多。所以,个人更愿意把这一招理解为护儿子的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的一个步骤吧。等互联网金融能够很好的融入金融监管,我个人觉得应该放开
我也非常赞同互联网金融要倒逼银行改革,可是很多时候步子太大会扯着蛋,仅仅是个人客户舒坦了,导致金融市场缺乏监管,我想也总不是什么太好的事情。
匿名用户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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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EyMTM3Mw==&mid=222954283&idx=1&sn=f24e51fc2160b239264f4fcb84fb2f4b&scene=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d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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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喷一!我知道“5000元网购限额”改为“第三方支付5000元余额支付限额”更精确些。但基于微信后台标题字数限制以及从更好的阅读体验上来考虑,思考良久,还是以前者表述为准吧。
勿喷二!从标题上就显然看出来,我是坚定站在第三方支付这一边的,所以如果不是持此立场的人,看完本文可能会让你不太舒服,为健康考虑建议不要继续浏览,本人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文不再回应“以后每天只能网购5000块钱”这种傻缺型问题了,目前网媒也已经批驳得它没衣服穿了。能说出这种论断的人,我认为只有两种人:大智或大草之人。谓之为大草,在于其人浮于事,办事潦草,听风便是雨,这种类型的人根本没有好好研读央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条文,所以为了吸引眼球,得出了一个标题党结论,误人子弟,害得剁手党们大呼小叫、捶胸顿足;谓之为大智,在于其人大智若愚,运筹帷幄,春风化作雨,这种类型的人是值得尊敬的人,他是行业的关注者和忧思人。
因为我们必须看到,自2010年9月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央妈一直急迫的想在网络支付领域有所动作,从而规范银行卡收单支付以及预付卡支付外的这一蓝海支付业务,所以我们看到在2012年1月份,央妈其实就已经发布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这一版本的意见稿里,央妈表示“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网购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关联银行帐户的方式支付,且不不赎回(即不能返回银行帐户,即意味着不能提现)”(非原文表述,系白话归纳),这比2015版本的“5000元网购限额”更严格无情,但是在当时,除了支付行业领域内的人,几乎没有普通消费者对此有任何反应,大家照过自己的生活。2014年3月上旬,央行下发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稿,最终难产。但是在2015年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大智之人成功吸引公众眼球,引领普通消费者迅速关注支付领域内的变革,关注起支付领域内的血泪,此为大智说法的由来。
央妈一词从何说起无从考据,大意应当是一家之主要管钱的意思吧,所以要管支付业务。央妈生了很多孩子,银行是亲儿子,国家放宽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又认领了第三方支付做了干儿子。
话说风清扬熟谙独孤九剑,是金庸武侠小说《笑傲江湖》中剑术达到最高境界的高手,但风清扬也有自己的莫大苦恼。2014年3月,风清扬通过网络发布檄文《支付宝,请扛住!》痛斥国有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强令限制储户转向支付宝的资金额度”,其时,工、农、中、建四大行纷纷下调了快捷支付限额,实际上变相扼杀依赖支付宝生存的余额宝理财产品。风清扬说:“四大天王联手封杀,支付宝虽败犹荣,虽死犹生,但决定市场胜负的不应该是垄断和权力,而是用户”。不错,风清扬就是马云同学。
彼时,银行和支付宝的战争已经打响。银行借以调低支付限额的依据其实就是尚在征询意见中的第三稿《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甚至还声称银行已经给足支付宝面子了,因为银行的限额比该第三稿给予的空间大很多。从2012年第一稿《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以来,第二稿内容根本未能见诸报端,第三稿也只是小范内的支付公司内部流转征求意见,直到目前的第四稿才又一次公开征集意见。而前后几稿征求意见稿在条款、架构、名词定义等各个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看官们以为这是商业发展变化所带来的?其实,立法虽然遵循所谓的公平公正,但最终决定它的走向的只是立法各方的利益博弈罢了,谁的话语权大,市场地位强势,就能在立法条文中植入更多已方的态度。在这场战争中,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显然不是传统银行的对手,他们已经深深体会了做为一个干儿子是怎么样的一种体验感!
我相信《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很多人都没有认真看过,也不太会有人仔细去理解其字里行间那些字句、那些条款所透露出来的腥风血雨和血泪斑斑(形容词修饰得有些过了),反正大家脑补一下战争的场景以及战争片最后的一个画面——(银行)举剑振臂一呼定江山,对,反正我看了条文,其字里行间透露的就是这类感觉。
21世纪是信息爆炸时代,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早已无处不在,数据信息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在传统上,银行在贷款时需要进行尽职调查,收集被贷款对象的经营业绩、财务、资产抵押等数据,构成信用,最后银行根据这类数据信息作出判断能不能贷款以及风险级别。但是在互联网消费领域,信用数据早已呈现碎片化状态,作为传统银行,根本没有能力去收集该类数据。因为数据的收集不再也不能“主动”,而必须是“被动”收集,在互联网时代,除非用户主动同意你收集数据,否则商家是不能“主动”收集用户数据的,否则违反数据收集的三大原则之一“合法性”原则。而唯一能让用户主动向商户呈交大量数据的途径就是商户创造良好的用户体验,从而让更多的用户去向你发送注册、交易、偏好等信息。
可惜的是,传统银行之所以传统,在于对他们而言,交易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所以直到现在,如果直接向银行申请通过网络进行支付,你始终而且必须亲自跑到银行柜台、取号、然后等老长老长的时间、到柜台填写很多你根本来不及细看的表格以及基本不会看的背面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款、然后设置你的交易密码、设置你的交易限额,最后,你一般还得可以免费领到一个类似U盘的数字验证工具OR一张动态密码卡,而且以后还得随身携带,不然通不过验证就做不到网络支付了。这就是传统银行的网络支付流程,这和第三方支付,比如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的快速注册验证并达成交易的用户体验简直一个天上人间,一个人间地狱。
所以,没有良好的用户体验产品,在互联网时代,你是根本拿不到用户数据,也就无法进行信用评价的,在网购时代,也许以后国有四大行都需要通过购买支付宝的芝麻信用体系服务来验证支付的风险度了。
但是,国有四大行毕竟就是牛,人家可以曲线救行,想让银行花钱买数据?买信用产品?门都没有,但直接去向第三方支付要,又多没有面子。那怎么办——找亲妈央行。在我们农村,一直流转着一个美丽的传说,传说在吃不饱饭的年代,家翁丧偶后为了让儿子能有人照顾,就找了一个后妈,后妈很坏,给她自己亲生儿子吃大米饭,但给家翁的儿子喝捞饭后余下的粥汤。谁知米饭的营养都在粥汤中,最终家翁家的儿子吃得白白胖胖。
在这种情况下,小孩的后妈,还有央妈,从“人性”角度来考虑,都必须有点动作了,不然自家亲生子可怎么活。央妈就决定立法,帮助国有四大行拿到数据信息,而且是免费的。
立法意见稿(下文中除非另有说明,均指最新一版的立法意见稿)第一条中的“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实也是很好的愿望,其实各个立法的开头几句话总是能说得让人心潮澎湃,让人联想立法者立意之深远,但在敝国,也许只有宪法开头那几句不成条文的条款或原则得到了最彻底有效的执行吧。立法实际要解决的问题可能要“深不可测”得更多。(此段纯属瞎猜)
立法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三)款拟规定“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看似普通无奇的一个条款,很容易被忽略,但该条的杀伤性其实很大。首先我们应该先了解一下这一条是针对银行快捷支付方式的规范,“银行卡快捷支付”是指支付机构、客户及开户银行三方事先约定客户同意开通快捷支付,银行根据交易指令直接付款,而无须多重验证,剁手党们在使用支付宝网购时只需要输入一次支付密码就可以完成支付。
“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这一条款的厉害之处在于它不反对支付机构对客户进行身份和交易验证,但是,虽然你验证了,最终也必须让我们银行再来验证一次,给你一个画面感你就明白了:在支付宝上输入支付密码后(实际上就是支付机构对你进行交易验证),你必须再勇通过页面引导,跳转到银行网关,比如说银行网银页面或银行APP付款页面,再输入银行密码或接收银行端发送的短信验证码(还有可能会要求插入银行配给你的USBKEY玩意取得动态码,当然要看银行心情)。结果如何:你当银行真是会多给自己找一道麻烦帮你进行安全验证?不尽然吧,结果是银行得到了以前银行得不到的,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的交易数据,这才是终极要义!另外,限额是200以上的都要这样哦,而现在的网购,200以下交易的商品类型及消费者,也许还真不是银行的VIP。
互联网时代以及互联网产品,用户体验非常地重要,比如你去网站注册一个帐户,你是否需要输入一整页的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多重验证,甚至你都需要去考虑用户点击《网站注册协议》时是否需要设置默认的勾选项,淘宝网就有因为用户注册时对《淘宝规则》默认勾选而被法院否认淘宝规则之管辖权不生效的先例判决,以上都直接关系客户在你页面上的兴趣感和停留时间。那么用户体验如此重要,是否有资格比交易安全或个人信息安全还重要呢?当然不行,任何互联网产品,交易安全都应当置放在第一位,而不容否认,银行在用户注册审核时适用的是最严格的审核规则,相较之而言其安全性也是较高的。既然是这样,那么到底问题出在哪?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将第三方账户功能区别为综合类帐户和消费类帐户,综合类帐户有权将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而消费类帐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所以两类帐户的权限区别比较大。“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可以开立综合帐户,这一面对面审核方式已经等同于银行的审核。而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任何帐户的开设必须“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这类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征信机构。
问题的症结也许就在这外部验证上。
其一,政府类外部验证渠道的虚无性。外部验证的前提是可以进行数据对接,比如说个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供第三方支付开户审核,第三方支付希望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档案库进行验证证件真假情况,公安会提供数据吗?除非你只使用公安部网站的免费身份证验证系统但信息量十分有限,很多市面的身份验证机构,例如国政通,那可都是要收费的,每单2-5元,以支付宝的体量,那还不得小破财一次啊。还有工商局登记的个人信息,教育系统认证系统,税务机关个人认证系统(请注意本征求意见稿权规制个人,不规范非自然人主体,所以只需要验证个人信息)。拿一个简单的例子,杭州市作为跨境综合试验区,那是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决定下的产物,在跨境电商大形势下,国务院也要求海关、税务、商检、外汇等九个大部门要精诚合作,数据共享,但是,海关早已破费天价开发了自己专属使用的金关工程,目前已经到了金关工程二期,税务机关也自行独立开发了金税工程,也到了二期,然而金关和金税工程之间也不存在接口进行数据共享,均各自为政,最终各方磨合不易。连政府部门之间都存在如此大的隔膜,你让一个本就在某些势力眼里“下里巴人”的第三方支付找谁要数据,又得受多少冷眼。
另外,征求意见稿是央妈制定的,央妈也只是国务院直属机关,和公安部、税务总局一样,均是正部级单位,央妈你有什么资格说让其他管理机关分享数据,以便进行验证?资格不够,而政府机关最看重就是级别了,连坐牢都分级别,更惶论一个小小的部门规章级别。所以,虽然看似征求意见稿给你罗列了很多外部的验证渠道,但基本上这些政府管理部门的验证渠道根本就是一个空想主义和虚设。
其二,商业银行验证渠道的不公性。征求意见稿也没摁着第三方支付的头硬让它往政府类外部验证渠道上靠啊?伦家还给你提供了商业银行以及征信机构的验证渠道呢,其实,商业银行的验证渠道其实是最有效的也是最方便的,但是,问题又来了,你商业银行也只不过是个企业啊,无非你就是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比我高九个亿么,无非就是四大行背后有央妈撑腰么,我第三方支付也是一个企业啊,为嘛一个企业要让其它企业来证明“你妈是你妈”这类问题呢?其实这也许是一种心理矮化,就像在工作中,对方喊你一声小伙子或你叫对方一声某老师的时候,其实就是身份上的心理矮化,这能让用户不自觉得很自然排列出两者的实力,也许这并不一定正确。再者,第三方支付开户时必须进行三个外部验证,在政府类外部验证难以进行时,只能寻求银行外部验证,实际上等于银行卡住了第三方支付的用户流量通道。
其三、也许很多用户并没有很多外部验证方式。有些用户没有教育验证渠道,有些没有税务渠道,有些没有工商登记渠道。不细说了,先去办个公司再说了。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刑法原则,实际上是从人性自卫的伦理出发,明确证明有罪的责任是归于公诉机关的,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明其有罪,那就是无罪,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否则就是违法。
然而,征求意见稿第38条拟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客户损失赔付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看到这个条文时,有种冬后算帐的凉凉感。目前有哪个主体能主动地定时向天下谢罪?政府官员?NO,引咎辞职的官员都是在被组织查出有严重作风问题后才不得不跳出来辞职,沉寂个一两年后再光荣复出;那么是银行?NO,银行是离柜概不负责型,反正银行不会犯错,即使给客户造成了损失,那也肯定是客户自己的事,别想在老子身上拉个毛线。但如此征求意见稿真的出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也许会成为一人。
所以,在没有政府机关或银行会主动汇报,而且是通过网络的形式向公众汇报过错的情况下,央妈你偏让第三方支付机构去披露自己的问题,居心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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