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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ace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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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支付限制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通则》确实没有明文限制。需要考虑的是银监会现在越来越重视的“指定支付”对分红贷款带来的可能障碍。
(二)贷款协议条款限制
银行贷款协议的条款可能约定禁止分红,或者分红经银行事前同意。
(三)还款机制安排的限制
如果是project finance,不但贷款合同会写明指定用途条款,且项目公司收入将根据Cashflow Waterfall条款做相关安排。比如贷款资金和项目收益的进出都通过监管账户,偿还senior或者mezzanine前不得分红。可以说项目融资情况下偿还贷款前,或者监管账户留足铺底资金前,进行分红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
(一)如果能够条款上规避前述几个限制,公司法176条的规定并非限制。银行贷款用途是否可用于股东分红? - 刺豚的回答
(二)某些分红贷款的应用:
栗子:境外上市公司控制的经营实体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因为境内外市盈率的差别和境内市场股民的傻白甜,实际控制人打算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后,实现境内实体境内上市。
首先,实际控制人取得境内银行的内保,通过海外退市收购平台在境外银行取得退市并购贷款。境外上市公司被买退市。境外股民拿着现金欢喜而走。
其次,境内银行再向境内经营实体提供分红贷款,境内经营实体向上分红至退市后实体,由该实体用来偿还境外银行贷款。境外银行欢喜而走。
再次,境内实体公司在境内高溢价上市。上市筹资的一部分通过腾挪,用于偿还境内银行内保外贷的应得、境内银行分红贷款。境内银行欢喜而走。
剩下是境内上市主体公司高市盈率下的大陆股民,期盼证监会的利好和救市。
以上为大概描述,非精准流程、非正式法律意见。
匿名用户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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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问的是从合规性角度考虑,现行《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文件,对银行贷款用于股东分红有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回答肯定是没有。
有同学从公司法的角度认为分红存在合规性问题,个人认为在会计处理上,银行借款人替换的是借款人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股利”,所以合规性不存在障碍。
事实上现在有大量贷款用途用于分红的个案,都是走内保外贷的途径实现的,而其前提往往是借款人拿出足够的抵质押品(比如100%现金质押)才会做这个业务。
从信审角度,几乎所有贷款的covenant条款都会限制借款人甚至于担保人对股东分红,更不要说审批一笔有敞口的贷款去给借款人分红了。
米卤蛋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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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是用于项目建设,贷款可以用于置换股东借款,但显然不能用于分红。
以上来源于经验,未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文件进一步核实。
另外,境外公司对外分红,可以贷款来分;之前有操作过内保外贷下的境外公司贷款用于分红之用
林鸣佩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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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题主看清楚,分红必须从利润中提取。从会计上说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公司借款增加了同样的资产和负债,是根本不会增加所有者权益的,所以这样操作应该是违法的。
不过,如果有账面利润的话,借钱来分红也是可以的,然而实际分的还是利润,题主应该不属于这种情况。我理解题主是想变相给股东融资,不过公司法说得很明确了,违规分红被发现是要退还的。并且,企业借款要支付利息,不给股东分红却没有成本。题主应该充分考虑商业风险,法律风险,还有公司借不借得来钱这个最实际的问题再决定要不要做。
Newbaby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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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提这个问题,终究是把资产项下的现金和所有者权益项下的未分配利润的关系没理清楚。
结论是这样的:
1、只要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按照公司法和章程履行程序,就可以分红;
2、分红的方式可以是派发现金,实物,股份——所谓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就是如此,当然这里需要的是现金分红;
3、有现金一般就可以进行现金分红——负债增加了银行借款对应的是公司的现金增加了,当然,这个现金是有用途了,但是明显你只要把该现金“置换”出分红所需要的现金,当然就可以分啦
果爸来了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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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不少回答是从会计和风险角度来论述贷款可不可以用来分红,我想提醒大家的是,题主是问从合规角度考虑,即有没有规定说贷款的用途不可以包括分红,题主关注的是合规风险。
如果从信用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银行贷款是否能用于分红那就要一案一议了。一般来说,正常的逻辑是“你都需要借钱来维持企业经营和项目建设了,你们这些股东怎么还能拿借来的钱分红?”,这时候银行就会在合同中加入限制分红类似条款。但事无绝对,林子大了,什么鸟事儿都有,比如借款人就是牛逼,或者就是人傻钱多,把自己的存款质押办理贷款,然后贷款拿来分红,怎么滴,你这个银行这么牛,连这样的客户都往外赶?你不要?没关系,后面有一万家同行在等着呢。
总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话,贷款能不能拿来分红,那是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的事情。
我们还可以把问题再扩展一下:企业在未还清银行贷款之前,可不可以进行分红?
同样,无禁止性规定,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有些银行会在合同中加入“未经贷款人同意,贷款还清前不得进行分红”类似条款。
10月31日回答内容:
从问题内容来看,题主应该是从事银行授信工作,我的这个回答也许是班门弄斧了。
首先,仅从合规角度来讲的话,本人到目前为止没有见过哪个规定有“禁止银行贷款用于分红”的类似表述。
然而,如果贷款申请时的用途不是用于分红,则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分红。
其次,如果贷款被挪用,则应视为借款人违约,银行可采取相应措施,罚息或提前收贷等等。
再次,如果银行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而未采取措施,则会被监管机构视作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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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孙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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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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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chan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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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银行是Creditor,地位是高于广大股东的,承受风险的预期也更小,对于资金的分配,有着极强的影响力。
其次,贷款的目的,多数是为赚钱项目提供资金,而非继续流向不能产生直接回报的股东。
最后,有借要有还,这是一个闭合循环。而发放分红,完全是白白流出。
来看一个极端情况,这是在真实发生过的事件上的极端发展,某种情况下,算存在吧。给它取个名字,叫“上帝“。
对于一个西方企业,谁是上帝?消费者。
对于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在个人利益层面上,谁是上帝?股东。
猜猜看,你若是理性人,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你会更倾向于讨好消费者还是股东?我猜我自己会选股东。
我会增加分红,因此股票会涨,因此更有机会增发新股,因此我的收入就可以更高了。当所有管理层的想法都这样了,没人理会消费者了,要发分红,却没有Revenue,怎么办?借啊!增发股票啊!在这期间,已经完全形成一个拆东墙补西墙的死循环了。但有个口子,就是拆墙的管理层,他们的个人收入一点一点吧公司资金蚕食掉了。最后破产,银行先收回抵押和现金,股东等剩下的再分配,能分多少,看管理层之前按工资黑了多少。
所以这么说来,文件规定,应是为保护公司正常经营而设,银行和股东才能因此受保护。
借贷款发放分红以挽救公司信誉,完全是饮鸩止渴。
徐大脑壳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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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貌大仙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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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用途授信银行不违规,但是企业拿到贷款按照约定用途用贷款进行股金分红是违反《公司法》的。
个人看法是不可以。
他在江湖漂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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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小圈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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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贷款合同吧?
合同中有写怎么用吧~
一般是专款专用?
匿名用户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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