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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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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的离婚案 ,在中国婚姻法方面有哪些解读?

匿名用户 回复了问题 • 0 人关注 • 20 个回复 • 220899 次浏览 • 2016-08-1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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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臻律师的回答预设立场,偏离事实,令人不忍直视,鄙人认为《婚姻法》是我国少有的领先社会一般认识的良法,最集中的... 显示全部 »
@吴杰臻律师的回答预设立场,偏离事实,令人不忍直视,鄙人认为《婚姻法》是我国少有的领先社会一般认识的良法,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对于夫妻忠实义务与个人性自主权关系的处理上。而王宝强案反映出的不是婚姻法的缺陷,而是先进的婚姻法与落后的婚姻观念之间的矛盾。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所谓忠实包括忠诚和诚实,这一义务是夫妻区别于一般男女关系的最大特征,这意味着夫妻应当互相对对方忠诚,不做违反对方利益的事情,并告知对方重要的信息,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等的基础,而忠实义务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性的忠诚,广而言之可以包括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
“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对个人来说,自由是最大的权利,而性自主权则是最重要的自由,性自主权包括你想不想发生性关系,想在何时发生关系,想与谁发生性关系,都是自由的。性自主权当然不是不受限制的,比如你行使你的性自主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比如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不能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问题在于性自主权是否受到夫妻忠实义务的限制?具体而言:结婚以后是不是就不能和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说:通奸)?
中国自古以来就坚持通奸有罪,《尚书》就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此后历朝历代都规定了通奸罪,甚至允许处以死刑,辛亥革命之后的民国亦规定了通奸罪,这一法律传统为台湾所继承,台湾地区“刑法”第239条规定,不分男女,“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法律上废除了通奸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有部分地区认为通奸有罪,1964年的某日,广东省南澳县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查被告杨XX,在未与原告结婚之前先与关系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本已违法,结婚后仍不悔改,继续与关系人通.....严重违反婚姻法。已构成犯罪。为此,根据被告所犯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979年修订刑法典时,有人提出应当在刑法中规定通奸罪,但最终未获通过。此后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将通奸作为“流氓罪”来判的,到了20世纪末在长者的治理下终于在理念上和实践中都实现了通奸的非罪化。
在世界上通奸从罪向非罪过渡是一个大趋势,在法律上规定通奸有罪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少,2015年韩国以违宪为由将建国后一直存在的通奸罪废除(所以之前早干嘛了?),而欧洲等国家大部分在19世纪废除了通奸罪。当然在穆斯林国家......
https://pic4.zhimg.com/50/4632495173ee8162b22a2e96523a517b_hd.jpg
PS:美帝仍有部分州规定通奸有罪,但美帝本来就是世界法律之林的一朵奇葩,不足为鉴。
总之,我国从建国以后尽管一直存在杂音,但大方向是坚持向通奸非罪化发展,这是为什么呢?这个问题可以用梅因话来回答:“从身份到契约。”
身份是一种法律模式,契约也是一种法律模式。身份是一种死板的法律模式,人因其身份而享有种种权利,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古希腊的贵族打死奴隶只需要赔钱,古罗马规定父亲可以处分子女的财产,法国国王的权力更是大得没边,还有中国的国企......这种模式讲究长幼有序,贵贱有别,但并不讲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契约则是一种斤斤计较的法律模式,讲究的是个人的自由意志,并因个人的自由意志缔结契约,最终依照契约来办事,包括法律也只是一种特殊的契约,而在契约之外,并无他法。这种模式下父亲对未成年子女仅有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而不能随意处分期财产,更不能决定其嫁娶,而国企和私企也都应当一视同仁,平等竞争。
考察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年的进步,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古代法》第97页)在这四十年里,我们一直在致力于削弱各种自然人和法人凭借其身份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加强其根据意志选择的自由——国企工人下岗、高校扩大招生、废除分配制度,所有的改革都离不开“简政放权”四个字。
而在通奸问题上,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夫妻忠实义务仅仅是一种契约,是夫妻之间的契约,个人性自主权是一种权利,是法律对个人的保护,夫妻忠实义务具有相对的,个人性自主权具有绝对性,(此处相对和绝对均系法律用语,指是否限定于特定的相对人之间),因此毫无疑问,不能因为夫妻忠实义务而限制个人性自主权,只是如果因为行使个人性自主权而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才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很多人无非就是对这种安排感到不爽罢了。在过去,邵力子这样的老派绅士认为TG废除通奸罪简直是人伦丧尽,人家很显然是比较推崇三从四德的,而现在,不知道又是谁希望能够恢复通奸罪呢?大概包括接盘的老好人,管不住老公的少妇以及广大作风老牌的看客,他们都对”离婚“怀着莫名的恐惧感。
具体到王宝强案中,大部分人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法律不能保护我的婚姻?”而实际上这个问题是:“为什么法律不能保护我的爱情?”本案中马蓉的主要行为有二:第一,出轨,第二,转移财产。对于转移财产的行为,《婚姻法》规定不但可以追回财产,还可以请求马蓉赔偿。而出轨的行为,大家不仅愤怒,而且出离愤怒:人家王宝强从一个小明星奋斗成大明星,结果到头来便宜了你这个小婊砸?
这个锅法律不背,这个锅要王宝强自己背,因为他作。企业是资本的结合,婚姻个人的结合,劳动是资本和个人的结合,企业有合伙企业,也有有限责任公司,婚姻有共同财产,也有分别财产,劳动者可以全日制,也可以灵活用工,法律提供了多种模式供你选择,你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实力、情感基础、家庭背景等方方面面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面,并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立企业、缔结婚姻或签订合同。
如果在缺乏情感基础的情况下强行选择了需要情感基础的模式,那么这种行为只能称之为作。比如两个不认识的人,不建立有限合伙或者成立公司,却成立无限合伙结果背上债务,这就是作,比如两个不能互相信任的人选择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结果被分走了共同财产,这就是作,两个异地不认识的人做生意先发货后付款结果被人赖账,这就是作。“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刻意让自己处在法律上有风险的地带,并最终承担了风险,这个锅法律不背。
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分别财产制两种夫妻相处的模式。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所有的收入都归双方共有,在分别财产制下,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王宝强如果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没有达到可以同甘共苦一体同心的地步,可以选择分别财产制,然而他没有,或许是因为他认为结婚了如果还斤斤计较“不够男人”,但归根结底他在没有爱情的婚姻中选择了只有充满爱情的婚姻才能选择的道路,也就是强行秀恩爱。既然是自己作的死,这个锅只能王宝强自己背。
在法律上,企业是资本的结合,婚姻个人的结合,劳动是资本和个人的结合,企业有合伙企业,也有有限责任公司,婚姻有共同财产,也有分别财产,劳动者可以全日制,也可以灵活用工,公司可以成立破产,个人和结婚离婚,劳动者也可以签约跳槽,法律早就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你因为
这一切的一切都可以称之为契约的订立与解除,你买到了残次品还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呢,为什么偏偏对婚姻抱有异乎寻常的执着?大概是因为观念吧。
我身边有一些已婚妇女,自己的婚姻过得不幸,却对另一位闪婚闪离的朋友指指点点,认为她的婚姻最不幸。呵了个呵,实际上许多农村妇女连份正经工作都没有,而人家离婚后飘然去了北京,入职了一家500强企业,开始计划出国留学,做自己以前想做而不敢做的事情,比她们不知道高到哪里去!
我们从小学数学,学语文,学英语,却没人指望我们在这方面有造诣,我们从小没有学过谈恋爱、没有学过结婚,但大部分人都默认我们可以做好。在北上广等大城市离婚率可以达到50%左右,这或许才是真实的,不能在学校中学习的,那就在社会上学习。有人选择了凑合过日子,有人选择了一个人生活,有人在几经零落后找到了真爱,也有人在几次漂泊后爱上了漂泊。
祝愿每个人都能找到最好的归宿,而不是为了结婚而结婚,为了不离婚而过日子,更不需要通过大声疾呼设置通奸罪来保护自己的婚姻。毕竟,法律可以保护婚姻,但不能保护爱情,如果爱情的内核开始剥离,婚姻的外壳早已腐败。

王宝强的离婚案 ,在中国婚姻法方面有哪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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