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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纪委员木瓜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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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经过
我是2017年9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学校申请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共申请公开三项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校应当自收到我的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我的申请进行答复(即最迟于2017年9月29日答复于我),可是学校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于我。
在2017年9月29日晚上,我写好了我的第一份起诉状,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学校履行法定职责(即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公开相应信息)。第二天,在同学陪伴下我去到了北碚区人民法院。北碚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的起诉状后,翻来翻去看了好几遍,然后说,学校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我说,最高人民法院有指导案例,高等学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可是,这个工作人员依然拒绝给我立案,不接收我的起诉状。之后我说,最高法有规定,即便不能判断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也应当先接收起诉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也是可以的。然而,他还是拒绝接收。我说,你不给我立案也可以,那你给我一份不予立案裁定书,我去一中院立案。。然后,他就生气了,就把我的起诉状丢回来了。
北碚法院拒绝立案以后,我坐轻轨去了重庆市一中院。在一中院,我觉得中院的大佬水平果然高。在我把经过向一中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说明以后,他也看了我的起诉状很久,然后说,你缺少材料。。我当时就很迷茫,我说,缺材料为什么北碚法院不按照最高法的规定告知我缺少材料而是拒绝立案呢。。他说,这里不是北碚法院,我不知道为什么他不告诉你。。。有道理啊,我觉得。之后这个工作人员还是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地拿出了行政诉讼法,告诉我起诉的时候应当有事实依据,既然主张学校不作为,那么就应当曾经向学校提出过信息公开申请的证据。。我承认,他说服了我,然后我就回到了学校。
在国庆假期,我准备了相应的证据。本打算10月8号就去北碚法院再起诉,只是有事耽搁了,然后我在10月9日收到了学校的答复。答复的主要内容是:我们抱歉地通知您:根据《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若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烦请根据“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西南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或者证明材料,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由于学校进行了答复,我就写了第二份起诉状,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学校的答复行为并判令学校在法定期限内公开,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8条进行审查。10月19号,我带着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据材料去到了北碚法院,这次立案的不是上次的那个人。在收到起诉状以后,他拿着我的起诉状去到了立案庭后面的房间里,我想应该是问领导去了。一会他出来说,这个案子可以立。在走立案程序的时候,向我说明,我们就是按照最高法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进行立案,这个案子能走到哪一步、能不能赢和本次立案没有关系。之后发给我了《北碚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直至2017年11月7日,我收到了重庆市一中院发来的EMS,是一份于11月3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本院认为,北碚区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指定本案由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11月13日,渝北法院电话告知我尽快到渝北法院立案。第二天,我就带着相关材料和一中院的裁定去了渝北法院。因为我之前提交的材料已经移送到了渝北法院,所以渝北法院在看了我的身份证后很快就立了案。
需要说明的是,一中院的裁定中写明的本案的案由是信息公开,北碚法院和渝北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的案由却是其他。
12月12日,我收到了渝北法院的开庭传票等材料,告知我案件将于12月27日开庭。
12月22日,学校委托法学院将一份书面材料交给了我。这份材料确实提供了我之申请的三项信息,但是缺乏“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标题,也没有“木瓜:你9月11日的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现就你的申请答复如下”或者类似的字样,还缺乏作出机关的名称、盖章,也没有作出日期。
二、庭审经过
一共有我的四名同学旁听了庭审。(微笑,你们不是在评论里说要去旁听吗?)
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阶段,审判长在核对我们的身份之后说,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西南大学校长不能出庭的原因的证明,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之后,我提出了异议,我说,按照最高法的规定,行政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校长是正职负责人,如果校长不能出庭,那么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副校长应当出庭,被告只是提交了校长因故不能出庭的证明,却没有提交副校长不能出庭的证明,因此,被告的出庭人员依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审判长听到我的异议后看向被告,要求学校进行说明。学校那边的工作人员说,西南大学的信息公开一直由校长主管,没有主管的副校长。。。厉害厉害,大佬大佬。然后审判长看向我,我说,那么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任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出庭,被告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明。说完之后我就看到审判长不是很开心了,她对我说,原告,法庭认为被告已经提交了相应的证明,结合重庆高院的有关规定,法庭认为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之后紧接着问我,原告,听清楚了没有。我只能回答听清楚了。
在此要说明一点,大家以后参与诉讼的时候,对于审判长的话要细细分析。如果审判长问有没有异议或者补充,一般来讲如果提出异议或者补充他不会觉得反感。但是,如果审判长在表达了他自己的观点以后问你听清楚了没有,这种情况下他八成是认为你应当回答听清楚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不争,最好还是回答听清楚了。因为之前学院组织过模拟法庭,这几次我都是审判长,我。。我就经常这么干。。
之后是我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学校的答辩意见就是主张学校的答辩意见不违法。
之后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审判长没有采纳我的“将是否应当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作为一个争议焦点”的主张,理由是本案主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应当撤销,如果合议庭评议以后认为应当撤销,那么自然就会判令被告公开或者进行答复。之后就是双方举证质证,这个灯判决书出来以后看判决书吧,有点多。
之后法庭辩论,虽然法庭没有把“是否应当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作为一个争议焦点,但是在法庭辩论开始的时候,审判长也说明原被告可以就这一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因为我的辩论意见比较多,就先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辩论意见,之后在法庭上宣读了我的辩论意见。文章最后会把辩论意见贴上来。在我发表完以后,学校的工作人员就说坚持答辩意见中的主张,会在三日内提交代理词。
之后就是最后陈述,庭审就结束了。
这个案件的看法我晚上再写,下午还要练车,吃饭睡午觉了。
辩论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现在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被告的答复行为应予撤销
在此,先向合议庭阐明我的辩论思路:首先阐明本案中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被告的答复行为的法律适用,其次阐述原告的信息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之后阐述被告的答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最后阐述被告的答复行为应否撤销。
1、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被告的答复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3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西南大学作为高等学校,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授权的具有教育、教学管理职能的组织,因此,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高等学校公开与教育、教学管理相关的政府信息和高等学校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此类信息时,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应当认为,该条中所指的信息上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而是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关于该类信息的公开办法行政法规已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因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高等学校公开在提供社会服务中的信息和高等学校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此类信息,应当适用教育部经国务院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综上所述,并结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2条: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应当认为,高等学校在信息公开活动中所涉及的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和其他信息两种类型,前者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者应当适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同时,因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含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所以,高等学校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过程中,可以适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相冲突的规范。
结合本案事实,原告向被告西南大学申请公开的三项信息(即,1、“未通过游泳达标考试不得授予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正式通知和文件;2、西南大学公体部有关“游泳达标考试”的正式通知和文件;3、本科生毕业的基本要求),均是被告西南大学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规定,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授予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中制作、保存的信息。因此,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与被告的答复行为均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可以适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相冲突的规范。
2、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正如前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适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相冲突的规范。因此,判断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便是判断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对高等学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所列的要求。
经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分别在第13、20、25条对政府信息依公开申请做出了实质上的要求和形式、内容上的要求。
第13条规定,对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对于其他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第20条规定,申请信息公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且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20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原告是基于自己学习、毕业的特殊需要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的,采用的是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中包含了原告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这三项内容,而且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仅与原告自身相关的信息,而是与全校本科学生均有关的信息。
因此,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经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分别在第9、19条对高等学校信息依申请公开做出了要求。其中第9条系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重复规定,第19条系创设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规定,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因此,在适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时,应当对该部门规章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因该规章第9条系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重复规定,可以不予审查。因该规章第19条系创设性规定,应当予以审查。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9条的内容为:申请人向高等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一款的内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应当认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9条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存在冲突,违反上位法。
结合《立法法》第80条第二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应当认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9条系在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信息公开申请人权利、增加信息公开申请人义务的规范,属于被《立法法》明文禁止设定的规范。
因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9条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抵触,所以在信息公开申请人向高等学校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时,除非该相关政府信息系与其自身相关,可以不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9条的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因此,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亦符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综上所述,应当认为,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3、被告的答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行政主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原告是于2017年9月11日(周一)14时39分向被告发送的“西南大学信息公开申请”电子邮件,该份电子邮件于同日14时40分进入西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指定的邮箱中。《电子签名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因此,应当认为西南大学已经于2017年9月11日收到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故,可知被告西南大学应最迟于2017年9月29日(周五)答复于原告,但被告并未在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即未在2017年9月29日及之前答复),而是直至2017年10月9日才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于原告,其间也并未向原告告知需延长答复期限,故,其答复超出法定期限,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8条亦有类似规定。正如前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西南大学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8条的规定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实质答复,而不能在其答复中以“一事一申请”原则、需填写《西南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和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为由在形式上苛责原告,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因此,西南大学的答复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应当认为,被告的答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被告的答复行为应否撤销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
结合前述,可知:被告西南大学的答复超出了法定期限,构成本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被告本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原告进行实质答复、公开相关信息,其却错误适用其自己制定的《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在信息公开申请的材料上苛责原告、拒绝向原告公开,构成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的形式为由拒绝公开,却对原告的申请符合上位法要求的事实未加考虑,实质上是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公开。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复行为应当撤销。
二、应当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相关信息
因原告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部分明确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原告在‘西南大学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工公开的信息”,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本案属于义务之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履行职责之诉。
判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相关信息”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便是判断原告是否有对被告公开相关信息这一事项的请求权。如果原告有请求权,那么就应当直接宣告被告义务,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即公开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由此可见,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相关信息的职责,原告亦具有对被告公开相关信息这一事项的请求权。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重新答复。
具体在本案中,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三项信息均是西南大学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被告不需要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调查;原告在“西南大学信息公开申请”中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是十分清楚的,行政主体公开形式明确、内容清楚的政府信息系羁束性行政行为而非裁量性行政行为,被告并无行政裁量或判断之余地。故,应当判令被告公开相关信息,而不能判令被告单纯地进行答复。
综上所述,应当判令被告公开原告在“西南大学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三项信息。
三、《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8条的效力问题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53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的附带性审查,主要是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上位法,违反上位法主要包括缺乏上位法依据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和该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上位法、与上位法的内容相冲突两种情形。
原告主张,《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8条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内容相冲突。
《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8条的内容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按照做到“一事一申请”,同一申请不得申请多项信息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于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的列举中,包括下位法限制、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扩大、增设上位法未作规定的义务,增设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等情形。这一规定,对于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上位法时可以参照试用。原告主张,《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8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制了信息公开申请人的权利、增设了信息公开申请人的义务、并对高等学校信息依申请公开增设了适用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均没有规定信息公开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提出申请,也没有规定必须填写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制定的申请表等标准格式文本。《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8条却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必须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填写《西南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才能申请信息公开,系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制了信息公开申请人的权利、增设了信息公开申请人的义务、并对高等学校信息依申请公开增设了适用条件。
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了“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但该文件也指出了“一事一申请”原则的适用条件。该文件明确,在面对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与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这两类情况时,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8条不区分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属于这两种情形便一律要求按照“一事一申请”提交申请,仍系违反上位法。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向高等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由此可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是否需要信息公开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提供身份证明这一问题上存在冲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在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提交身份证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却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和其他信息均需要提交身份证明。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授权了教育部对于提供教育公共服务中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制定具体办法,所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信息公开申请人在向高等学校申请公开与社会服务相关的信息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并不违反上位法。但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信息公开申请人在向高等学校申请公开与办学活动相关的信息时也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就违反了上位法。根据前述,高等学校在办学活动中制作、保存的信息系政府信息,此类信息的公开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根据《立法法》第80条第二款,《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可以对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具体规定,但该具体规定同样不能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也不能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如果部门规章设定了此类规范,则该规范就不再属于执行上位法的具体规定,而是属于违反上位法的无效规定。因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信息公开申请人在向高等学校申请公开与办学活动相关的信息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综合来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违反上位法的具体表现是,没有对高等学校在办学活动与提供社会服务中的制作、保存的信息进行区分处理,而是一律地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下位法援引或简单重复上位法中的规定不能成为下位法当然合法的理由,在被援引的上位法中的相应规范违反更上位的法律法规时,下位法中的相应规范亦违反上位法。《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的“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虽系直接重复《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9条第一款,但因《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9条第一款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冲突,所以,《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8条中的相应规定自然也就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冲突。
综上所述,《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8条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相冲突,且该条中所提出的“一事一申请”原则、填写《西南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身份证明等三项要求均系对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苛责,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的立法目的相背离。因此,应当认定《西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8条违反上位法。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的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许晟瑞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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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些时候有人抛给我一个问题,“你怎么看待大家对红黄蓝事件的反应呢?”“这是人们缺乏法律意识的小气候和民智未开的大气候所决定的”,我漫不经心地说道。她的脸瞬间黑了下来,盯着我,一字一顿地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读过法学院的。”
我愣住了。
法学院的学习注重的是逻辑,是一种分析型的思维。面对红黄蓝事件的时候,我们会本能地分析“受害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然而,对于大多数人,他们并不关心罗森贝克怎么看,只会从自己所知道的出发,表明自己的立场。
如果要求所有人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之后,才能表达自己的观点,没有确凿的证据就必须保持沉默,那如何形成公共意见呢?又要如何行使公民权利呢?
我们学习法律,我们追求法治,并不是为了建立一个冰冷的逻辑社会。我们想要的,是一个公民的联合体——在那里,人们关心社会事务;在那里,人们信仰法律的权威;在那里,每个人都可以得到自由而充分的发展。
简单说来,我们在进行逻辑分析的时候,不要忘记自己的道德直觉;走进课堂的时候,不要把自己的人性留在教室外面。
大概就是这个样子。
骆伟倩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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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时看The Practice(《律师本色》)对美国律师在法庭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感到十分震撼,法学院期间实习中尝试了非诉业务之后更坚定了自己想做诉讼的决心。
作为外国人在美国做诉讼不算太容易,好在遇见了赏识自己的合伙人,在被鄙所纽约办公室实习后又成功拿下了华盛顿办公室的offer,得以彻底摆脱非诉业务,拥有一年时间安心在诉讼业务范围内寻找自己的专长。
五月份毕业后先是毕业旅行去了西岸和佛罗里达,七月通过纽约司考之后又拿着预支工资在欧洲呆了20多天。
念大学时一直向往欧洲但从未踏足,既不愿花家里钱又不愿在欧洲穷游。当时暗下决心,等到30岁出头,有点小钱,一定要到欧洲吃最好吃的美食喝最好的酒。提早五年完成了这个计划,心里甚感自豪。
十月正式开始工作,这两个多月来愈发觉得自己做出了正确的决定。法律的世界深不可测其乐无穷,特别是在国际仲裁领域中得以接触各国的法律和程序,legal research & writing则每天都在给予我“这我怎么可能做得出?!”感受的新挑战,非常难,非常爽。
2017年是一个好年,读了63本书,看了98场电影,去了八个国家40个城市;换了工作签证,过了纽约司考;滑雪大有长进,跑了个人第二个半马。期间有过许多困难的时刻,但总体上来说过得十分充实快乐。
2018年呢,认真工作,努力寻找自己的专长和兴趣,尽力提升专业水平。就这样吧。
张小跳smiley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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泻药。
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正发着低烧躺在床上半死不活地写着追加起诉决定书。法律吸引我的地方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过程。就像今天,为核实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的物证情况是否能排出合理怀疑,我和案件承办法官驱车一百多公里在满是垃圾和尘土的、温度零下的库房内,用了五个多小时连搬带扛地清点了几百个涉案硒鼓。在郊区村里的拉面摊上,灰头土脸的法官(也是我的97级法大师兄)和我一边戏谑道来年就辞去司法民工的工作,一起开一家司考培训机构,顺带每年代理两三个案子,赚的绝对是现在的好几倍,一边严肃地讨论着这个案子如何认定数额、追不追加起诉、被告人辩解具不具有合理性。饭罢,立刻赶回院里联系公安、被害单位、作价机构,补充审查报告、制作追加起诉决定书,忙到昏天黑地。
当初报考法大是受到律政俏佳人的蛊惑,以为法律人都是左手拎狗,右手拎lv的Elle Woods。结果不得不感慨现在流的汗都是当年脑子进的水。然而,如果你问我后不后悔,答案当然是不。因为法律职业带给我的是亲手实现公平正义的快感。所有人都追求公平,但是有多少人有能力和权力亲手实现它?自行侦查、补充证据,给企图狡辩想要逃脱罪责的被告人致命一击的快感;核实辩解、排出矛盾,让无辜者免受牢狱之灾的欣慰;提前介入、指导取证,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成就感,都是我无法舍弃法律人这个身份的原因。法律带给我什么?我想最重要的莫过于自我实现,让我有能力为我心中最朴实的道德定律做点什么。
最后,用法大人的希波克拉底宣言做结:
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
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
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为社会主义建设和人类的进步事业奋斗终身。
匿名用户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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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看书看到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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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观点怎么不一样?讲的都好有道理该听谁的?法政策又是什么鬼?怎么和司考不一样?理论应当联系实际,实际是什么?我要下基层考查?可我就是基层呀,我是不是?基层考虑了,上层还管不管?广大人民在哪里,我怎么去了解?了解不到读书了解行不行?和我专业不匹配讲什么我只能信什么怎么办?要学的东西那么多我该怎么做?
我是不是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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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了两年,单是买下看完的书大大小小也有80多本,可是越学越糊涂。法学涉及社会方方面面,自然涉及很多的其它学科,心有余而力不足,什么都想知道真令人生气。目前又确定不下专业方向,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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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担心自己的头发,累了只能刷刷知乎看看小猪佩琪就当学英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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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晚上和知乎用户撕舆论的义务是个什么鬼感觉自己赢的很难受。
晚上复习民法看到标的物灭失食物被吃掉瞬间泪目不知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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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感悟,法学是一生的学问,我有信心走下去(´;︵;`)
yoga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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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一下背景:大二老狗,高中学的理科,大一念得海洋科学 大二转专业到法学。
为什么转到法学呢,自己有两个原因
第一:因为家里的原因,在我高中的时候,家里的公司因为虚开****票罪,判了几年牢狱,目前在服刑,身为家里唯一的男丁,在家里发生大事的时候竟然做不了任何事情,当时报专业的时候因为分数原因还是选择了理科,进了学校知道有转专业,毅然等到学期末转到了法学。
第二:听说律师赚钱多,这也是个很重要的原因。我知道学习法律是一个很苦的事情,但我觉得没有任何考试能比高三6点起床12点睡觉,一天都在做题看书辛苦困难,高考绝*是任何考试中最困难的,更何况我生在山东,所以我认为学习法律没什么问题,更何况赚钱。
大二上学期,我不仅要学习大二本应该要学的科目,还要跟着大一学习他们的科目,每天都是四节大课(满满一天),加上非专业选修在晚上,所以就没什么时间娱乐,充实吧。
学习法律给我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思维的转变,我真的能体会到自己更加理性了,每天活在民法刑法的各个案例中,体会这人情的险恶和社会的冷暖,我不再是用感情来判断一个人的对错,想之前的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我当时是随着舆论一边倒形势,大义凛然,觉得公安司法机关的不公,没有人的感情冷血动物,现在我明白,我们社会的运转,靠的是规则,如果说有人说我们的工业农业及各个方面发展的都特别好,那只是我们的神经末梢,什么意思,就是神经元最后传递的地方(不考虑效应器),而真正的核心是什么,大脑是什么,制度。还有最近的江歌案件,当时这个案子一出来我想的不是判他死刑就是要弄死他,而是想,完了,这个案子在日本,国际司法先是要尊重属地管辖,而日本刑罚比中国轻的多,可能达不到舆论的指向,果然被判了20年,在日本也算是很高的刑罚了。
我自己确实感受到了变化了很多,我的导师是研究宪法学的,读的书比我吃的盐还要多,每次布置的任务就是让我们写书评,从九月开学到现在,我们写了萧瀚编的《宪政二十讲》和黄宗智先生的《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每次都是4000字最低,对于一个理科生并且语文不好的人来说,一开始就是折磨,花了四个星期写完第一篇之后,我豁然开朗,写东西也不是很困难,现在觉得,写个700,800字都是玩儿。重要的是读了很多书,给我眼界开阔了很多,最近在读和即将读的孟德斯鸠先生的《论法的精神》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当然,我本身真是觉得这些书表面上是无聊,还好作者都是蛮有意思的人,孟德斯鸠真的真的是一个有思想的人,你也知道,有思想的人就是很有趣,爱死了他在书中傲气的样子,相仿一位艺术家忘了叫啥了“我同样是名画家”,而且还有实名diss其他人,哈哈哈哈真的是有点意思啊,读他的书简直让我有点过瘾,确实真的是比教科书好玩。
法学这条路说实话真的是很漫长,其实我自己有时候也会怕未来的,真的是怕失败,唉,虽然大家都说年轻人最不怕的就是失败,可能我是个玻璃心╭(╯^╰)╮
对于这个题目我也就写这么多了,还有三周就考试了,要考14门课!可怕可怕啊,极具挑战性。还有一点就是以上纯属个人观点:-)
匿名用户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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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是夏天花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写了两篇资产管理方向的专业论文,目前正在向央财法学院的教授请教,修改之后等待发表。
3.第三是和同事设计出了一套PE投资管理全生命周期的系统。
4.是在平台上讲课,锤炼了自己的表达能力。
5.最后是在C端法律➕互联网领域进行了研究与尝试,这其实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艰难的。道路漫长,吾将继续求索,碰壁。
Zhang Leslie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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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太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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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幽梦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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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今年四月份要退休的法理学老师,在课上提起最高院重审黑龙江一起黑社会案件,说着说着,几近落泪,因为几个法官的误判,普通人被判了死刑。这么多误判错判,无论以后是否从事法律相关职业,无论以后身居何等的高位,一定要有良心,法律人的良心。于此,深深感受到了学法的责任,法学生当以法律为最高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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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始犯了错误。因为确实没有讲到法人部分内容。抱歉,但是有些评论有点过分了吧……如果真的编。有必要在这个问题吗…然后点回复的时候不小心点了个删除我现在也不知道怎么恢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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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移步评论看思想火花
李旭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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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说最大的收获,大抵就是彻底下决心要走上学术这条不归路了吧。
大一刚刚入学的时候,满脑子想的都是如何最快的实现财富自由。当时想着考ACCA,考北大经双,去美国读金融或者LLM,只为最短时间内能够实现自己的财富自由。
但还是没能抑制住自己的兴趣与喜好,还是忍不住加入了法大的法律评论社,没能离开自己喜欢的宪行,法制史等等
大二开学没多久就在北大旁听了男神开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最终发现自己是真的喜欢这些东西,舍不下
现在准备干几票大的了
也在准备着考男神的研究生
祝我能坚持下去吧
敬愚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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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规则的运用(法律思维与证据规则的结合)
二、摆脱学生思维(期末考试分数考的好,并不代表这门课的内容就真的掌握了)
三、想要在这条路上走的更远(开始决定考研,对未来职业有了规划)
先说第一点:在大一最开始学民法的时候,民法老师就跟我们强调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要求我们看王泽鉴的天龙八部和《民法思维:请求权理论体系》,同时要求我们把民法课本看五遍,看论文,看专著等等。真正做到的就只有看课本看了5遍+,可能还是学生思维影响着我,只要掌握好课本就行,其他的几项内容实在是惭愧,没有做到。还好对课本做到了看5遍,民法的整体框架还是掌握的不错,不像刑法,掌握的就没有民法好了,总论只记得四要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后面的刑罚体系…我都没有映象了。分论的话,还记得些罪名加构成要件,但是具体的此罪彼罪的区别,就模糊了。ヾ(´A`)ノ゚我知道到考研、法考就有我受的了。为什么说今年我最大的感受是证据规则的运用呢?一个是我自己的亲身经历,二是我有机会去了检察院实习的所见所闻。我的亲身经历是今年暑假到武汉旅行,在我所住的青旅发生了一些很不愉快的事,具体的细枝末节我就不在这里展开叙述,等机会专门写一篇一个人旅行是否安全吧 。具体的就是我通过美团预定了一家青旅,付了款,并且在app上显示店家同意,还打了电话跟店家确认(也就是说我们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我付了款已经积极履行了合同,结果当天回到这家青旅,店家告诉我昨天定的房,被昨天住的那家人续订了,我当时就有点不太开心,我心想要是房满你为什么还同意我的预定,而且第二天还有打电话跟你确认,为什么当时不说,当我晚上拖着疲惫的身体告诉我我不能住到我预定的那间房,店家说如果我们同意的话可以给我换一间房或者继续住之前的(言外之意是说如果我不同意的话,就换一家咯)我当时忍住没有发作,因为有朋友在,她跟店家说都可以接受,然后就给我们换了一间。然后两间房还有差价,预定那间的差价比给我们换那间高,我就问能退吗?店家表示不行,我忍不下去了 ,朋友却表示能忍,我就说不出话了。后来旅行结束回到家越想越生气,我就查了一下这家青旅,没想到问题真多。从法律关系上讲我与店家是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同时我也是一名消费者,从利益最大来讲,还是用消费者55条欺诈性消费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比较好,但是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不了,我只好做罢,但是后来也算是我赢了吧
收到了店家的赔偿。
第二件事就是我在检察院的所见了,一个行贿案,因为被告人的行贿方式是现金,极少部分是用现金转账,然后这个行贿案复杂就复杂在被告人通过了好几个人把钱送到了受贿人手中,所以被告人的供述和有关证人证言很难相互印证,相关的书证(现金转账的流水)只能印证极少部分行贿事实,因此最后起诉和法院判决只有认定的行贿金额只有30多万,其实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的犯罪事实有200多万,因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明明知道他是罪犯,但是你就是不能拿他怎么样(突然想起辛普森案)
二是摆脱学生思维,其实上面两个例子,也很好的说明了期末考试分数高,也不代表这门课我就掌握好了,不用学了。学到现在我才真正理解为什么我们民法老师说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很有用,也很难用。有用有在遇到什么事你知道怎么保护自己(利用法律),难用难在你有没有证据,怎么去运用证据(证明法律关系的存在),理论与现实有时候真的差别很大,还是需要不断学习。
三、想要在这条路上走更远(决定好好考研、准备法考)因为觉得这样我的人生会有意义,所以才想在这条路上走的更远,不管即将下来的一年会怎样,我会努力!2018,加油!
匿名用户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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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某市首批法官助理,通过三轮考试成功成为首批从法官助理中选任的入额法官。不久就要拿起法锤,穿上法袍。虽然专业水平比老法师们肯定还有不小差距,但相信自己一定不会愧对胸前徽章上的天平!
毕竟,依法持锤,责任重大(๑•̀ㅂ•́) ✧
Whosoever holds this hammer,
if he be worthy,
shall possess the power……
匿名用户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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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绎心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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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王绎心:有哪些常被认为是违法的其实是合法的事?
王绎心:如果暴徒正持刀向我砍来,而我太牛逼一秒用铅笔插了他五下导致死亡,是否只有第一下属于正当防卫?
王绎心:推倒女生后,如果女性积极配合性行为,但结束后声称被侵犯,是否算强奸?
王绎心:如何评价知乎用户「末莫陌」声称要动用 300 万和所有关系使陈世峰获得最低量刑惩罚?
王绎心:如何看待清华大学标志性景点日晷被不文明游客刻字一事?
王绎心:如何评论天津大妈摆射击摊因非法持枪获刑?
王绎心: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合法吗?
王绎心:医生劝阻老人吸烟起争执,老人猝死医生遭索赔40万,该赔吗?
王绎心:法理讨论:某女两次被强奸,第三次被强奸前在生殖器上涂毒,致使性侵犯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王绎心:如果借网贷的人死了,那这笔钱是不是不用还了?
王绎心:聚众淫乱罪是否应该被取消?
王绎心:为了强奸牛而将牛暂时牵出牛棚的行为怎么定性?
王绎心:法理讨论:在横店,甲男身穿戏服,手持木刀抢劫,如何定罪量刑?
把北大穿在身上,把法律扔到湖里:从被「殇」的「版权」谈起
(以上是赞同数相对比较多的——当然也不太多,实际上还有一些个位数甚至零赞回答也很走心,只不过太冷门……)
还有一部分和法律相关但不太涉及专业知识(比较生活化或偏抖机灵)的回答,比如:
王绎心:一个亲戚要开公司,叫我去当挂名法定代表人,怎么办?户口本不在本人手中的话,他人可以有多大的操作空间?
王绎心:如何看待为陈世峰这类人辩护的律师?
王绎心:什么时候让你体会到大学专业没白学?
王绎心:如果你车失控了,必须在撞死路人赔五十万、撞豪车赔五百万中二选一,该怎么选择?
王绎心:有没有什么细思极恐的法律漏洞?
王绎心:知识应不应该免费提供给需要的人?
王绎心:被戴绿帽怒而杀人会被如何判刑?
王绎心:《战狼 2》中展示假护照的桥段违法了吗?
王绎心:被精神病患者杀死只能认倒霉么?
王绎心:哪些原因导致中国至今不允许安乐死?
王绎心:吸毒明明是当事人自行的选择,为什么要给贩毒者判死刑?
王绎心:既然法官很懂法律,那律师为什么有必要存在?
王绎心:学法学有哪些负面影响?
王绎心:学法的你遇到过最无奈的事是什么?
不得不说,在知乎上认真思考并回答法律问题(当然得是有讨论价值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巩固基础知识、增强理解应用能力,还能在分析和检索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有趣的事情。(嗯,这就是我给刷知乎找的冠冕堂皇的理由23333333)
付弯弯璨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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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幸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法院实习,实习45天。
第一次明白了课本和现实的区别,课本知识很熟练,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次知道了法官确实是一个异常辛苦的职业,需要极强的素质能力与毅力,法官的待遇与其付出的劳动是不成正比的。
对于像我这样一直被养在深闺中的学生,确实是一场极大的洗礼吧。
在实习期间,我们组织了一次模拟法庭,这一次体验,也成为了我2017年最大的收获。
这是一个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在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登记,委托其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经过此经纪公司,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决定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被告一直未将相关证件交予经纪公司办理房产过户,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在角色分配中,我成为了法官。由于证据材料不齐,我仅能了解到部分事实,这让我感受到惶恐不安,并且,前来观看庭审的都是有十几年工作经验的员额法官们,我这个涉世未深的小毛猴,在他们面前应该连菜鸟都算不上。
当坐上法官的席位,面对经验丰富的法官们,我的心开始咚咚直跳。
开始了,随着法庭的程序性内容跳过,双方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坐在对面的法官们几次打断模拟法庭的进程,对我提出建议和指导,他们似乎对我的表现并不满意,原被告双方的激烈争吵也让我的脑子混乱起来,双方对于争论焦点的时时未解决,由于证据不足导致事实无法认定,也由于我对事实认定的偏差,这场模拟法庭也草草收场。我很失落,因为这场模法庭由于我缺乏沉着冷静的思维而导致出现了诸多问题。
案后,我的指导老师也指出了我的问题,这对我今后的职业生涯也是一个启蒙。
第一,法官的语气不能太温和,法官就是高高在上掌控全局的,太过友善温和的语气不利于形成庄严肃穆的法庭氛围。
第二:法官一定要形成自己的思维体系,不能被别人牵着鼻子跑,坚定自己的逻辑不动摇。
第三:紧抓原告,由于原告为诉讼发起人,紧绕原告提出的焦点才能获得更好的效果。
虽然结果是让人遗憾的,但因此我学到的,确是平时课本知识学不到的珍贵之物,知识在于实践。
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四十天的实习生活也随之结束,能体会到的东西千千万,而概括起来却很简单。
这就是:包容,公平,怀疑。
包容每一个原告与被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利益。
在不平等中寻找公平,追求公平,创造公平。
怀疑每一个人,怀疑每一件事,不要被任何人所左右。
模拟法庭,第一次有幸穿上法袍
2017接近尾声,2018要加油哦!
曾尼玛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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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药与信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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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大的收获
好难,我一时半会儿真想不起来
除了背刑诉法条掉发,让我现在觉得头更轻松凉快之外,暂时没什么收获
希望自己在2018能更好吧,今年真的是颓唐的一年。
千闻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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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什么问题,总会很容易义愤填膺,总会想当然地认为怎么怎么。
后来上了法律专业,感觉这么些年下来,不敢说记住多少法条,也不敢说对法学精通,但是思维方式确实已经潜移默化地发生了改变,“规则”“等价”“客观”“事实与证据”“权衡”“惩罚与预防”等等,这些东西仿佛已经镌刻在头脑之中,让我每每在热血上头的时候,总会生出一种冷静来。
感谢此生能认识“法”。
恪守己见 白米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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