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债务人起诉借款平台财小仙」? - 诺米粒 - 2024最新贷款口子论坛
登录 or

如何评价「债务人起诉借款平台财小仙」?

已邀请:

白米Ⅲ级

赞同来自:

对于一个在审案件,如果在了解所有细节之前就随意评价,是不准确且不负责任的。因此,就「债务人起诉借款平台财小仙」一事,我仅能从通常的名誉权侵权及隐私权侵权纠纷的处理角度来简单地谈一谈: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作为侵权案件,原告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1、平台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具有损失;3、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平台有过错。在上述证明事项中,第1项是最难证明且最关键的,一旦证明了平台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之后的3项几乎是顺理成章的。
二、平台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从新闻记载的内容来看,原告认为平台实施了以下侵权行为:1、非法获取原告的通讯录;2、捏造事实并以群发短信的方式辱骂、威胁原告;3、对原告的亲朋好友进行辱骂;4、通过第三方催收公司向原告发送大量的威胁、恐吓短信。为证明以上事实,可以推测原告提交了大量记载辱骂、威胁字样的短信,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但事实上,短信只能证明原告遭受了侵权行为,却无法证明相关行为是由平台做出的。作为平台,只要简单地说“原告确实欠了钱,但是我们并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就会让原告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可能有人会说,除了平台之外,没有人有动机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确实,作为一个通常的理性人,大家都会判断出确实是平台做了这些事。然而,法官不可能仅凭动机来断案,而是仅能作为自由心证的参考。因为一旦断案尺度从相对客观的标准转变为更为主观的标准,会导致一定的道德风险,增加伪造证据的收益,给后人钻空子的空间,从而造成司法标准的混乱,不利于引导人们建立健康可控有序的行为标准。

综上,原告在本案中的难点就在于证明是平台实施了侵权行为。由于原告实际对此很难举证,原告要赢,应当是在想办法尽可能增加佐证的前提下,期待法官凭借高超的审理技巧逼迫平台自认部分事实,并通过自由心证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了。

要回复问题请先登录注册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bp, s); })();